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鸡政办发〔2007〕 4号
颁布日期:2007-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07〕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提高监管能力

二手车是现代化汽车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市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二手车交易,既可推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国税、物价等职能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并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全面准确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目前,我市拥有7万多台汽车,市区和县(市)各设一处二手车交易市场,已经能够满足全市二手车交易(全市近3000台)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鸡西市区、县(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在2010年前总量控制在10个。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营业面积、设施、服务功能要与社会需要相适应,满足二手车交易相关要求。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国有资产、税收、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方面。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国税、物价等部门作为二手车流通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尤其在职能监督过程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落到实处,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一)职责分工

1.各级商务部门根据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负责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规划;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2.各级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地区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交易后的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在具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进行车辆防盗抢查验;负责本地区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

3.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商务部门制定的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划和企业法人条件,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负责发放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各级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发放工作。

5.各级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职责合作

1.登记管理。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8条、31条规定,商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网点规划、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互相配合、相互支持。

2.备案管理。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当地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商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备案工作,以确保二手车流通信息的报送、发布以及信用档案的建立。

3.统一发票管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统一使用由国税机关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票人在领购时,税务机关应依据用票人的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及税务登记情况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方可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不符合上述手续的不予发放。

四、规范交易行为,营造竞争有序的交易环境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国税、物价等部门要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加大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力度,营造竞争有序的交易环境。

(一)设立行为规范

1.设立条件:

(1)符合本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符合本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量实际。

(2)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服务办证等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和必要的设施(包括微机、票据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必需的市场功能和服务体系。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注册资金50万元。

(4)必须有5人以上的从业人员(包括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等)。

(5)设有专业的鉴定评估服务机构或有资质的评估人员。

(6)有规范的交易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管理制度。

(7)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8)法规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

(2)商务部门根据本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出具是否设立的意见。

(3)申请人凭有关文件和商务部门同意设立的意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申请人取得执照后30日内,向商务部门申请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5)申请人凭省商务部门备案文件和《税务登记证》,领购《统一发票》。

(二)经营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遵守商业道德,依法经营和按规定纳税;办理转移手续时要确认卖方车辆的合法性及相关证件、手续是否齐全;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依法登记;在实施销售、拍卖、委托代理等经营活动中,要有委托协议与买卖合同,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第23条规定的车辆。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经销二手车时,收购车辆要与卖方签订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并明确车辆的处置权。对达成销售意向的车辆,应签订销售合同,并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经销企业给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真实反映销售价格,不得低开发票。

二手车拍卖企业在拍卖二手车时,应将拍卖车辆信息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确认后于拍卖日前7日在当地发布公告,并依相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展示车辆应张贴《拍卖车辆信息》,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应签订《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成交确认书相一致,禁止为未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备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要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规范场内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和直接交易双方的经营、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必须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

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可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受买、卖方委托时要签订委托书,中介成交车辆统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车辆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发票使用和缴税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在为卖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禁止倒卖、转让《发票》的使用权。有关增值税的税款缴纳事宜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执行。其他应税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和信息报送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办理完营业执照后,要及时到市级商业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信息。备案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评估人员资质(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表)。按月报送购销、交易、拍卖、评估报表。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国税、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履行牵头职责,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日常监管工作,保证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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