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来惠州办学的优惠政策
关于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来惠州办学的优惠政策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来惠州办学的优惠政策》业经九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来惠州办学的优惠政策
为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来我市举办高等教育和进行科技研发,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欢迎国内外名牌高校(含高校研究院)和有关专业院校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到我市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进行科技研发。
第二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编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引进高等院校及有关建设事务,条件成熟时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高等院校办学过程中的有关事务,但不参与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事务。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确定高校用地规模及相关事项。高等教育用地和科技研发用地由市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完成高等教育用地和科技开发用地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邮、通公共汽车的工作。
第五条落户惠州的高等院校引进人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人事关系已调入我市并在我市院校内工作的院士、著名专家和博士,每月由市政府分别发给津贴10000元、5000元和1000元;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发给安家费5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
(二)人事关系不在我市,但在落户我市的高等院校内连续受聘时间达半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院士、著名专家和博士,从受聘的第七个月开始,每月由市政府分别发给津贴5000元、2500元和500元,解聘后补贴停发。
(三)由原高等院校不定期派往落户我市的高等院校担任授课任务的院士、著名专家和博士,全年授课累计超过50节的,由市政府当年一次性分别发给津贴6000元、4000元和2000元。
第六条为驻惠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赴港澳、国外交流学习提供方便。
第七条鼓励高等院校创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从市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高等院校及其师生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工作;同时参与市科技三项费用扶持项目招标,享受科技经费的支持。
第八条对高等院校孵化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我市高新科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奖学金、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贫困学生及对我市科技进步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科研项目。落户我市的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未在其他地区申领的,可纳入惠州市科技进步奖的参评范围。
第十条积极支持高等院校探索联合办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教学资源共享等新模式。
第十一条落户惠州的高等院校确实需要资金支持的,每年在市政府掌握的财政贴息贷款总规模中统筹考虑,对进行科技开发的校办产业实施创业风险投资政策。
第十二条对落户我市的高等院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予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十三条鼓励高等院校开办附属学校。
第十四条国内外重点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到我市创办科研机构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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