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2003]8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日

东莞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2003〕10号文),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对我市原农村税费改革方案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继土地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要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分配关系,从制度上规定农民应尽的义务,从根本上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

1、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的原则。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农民负担对比农村税费改革前要减轻50%以上。

2、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原则。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税收义务,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执行和群众监督。

3、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原则。

二、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绿化费、农田水费、教育统筹费、教育费附加、定购粮款、农村义务工折款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

(四)规范和调整农业税政策。

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1、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的核定:种植水稻的土地按1998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参照同类型土地种植水稻平均产量计算。要本着“减负”的原则,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尽量细化测算,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农业税常年产量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2、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经批准核减的计税土地主要有:国家、集体历年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农民宅基地等占用的应税土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复耕的应税土地。计税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实事求是地落实,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应税土地范围。计税土地要分解到村、农户,力求避免“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同时对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要明确占用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者。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要从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按每50公斤45元确定,长期不变。

4、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6%,保持长期稳定。

5、任务下达: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下达到农户、单位或个人。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进行调整,采取“税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

6、农业税减免。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政策执行。税改后负担比税改前加重的,其加重部分给予照顾减免。

(五)不再随农业税征收附加。

(六)明确市、镇区、村三级支出范围。

1、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体制和省委、省政府“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村经批准可以办学”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继续调动镇区、村办学的积极性,大力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市级财政在担负市级院校的教育投入及运行经费的同时,对镇、村学校实行教育经费包干;镇级财政担负镇级教育的投入及补充教育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经济发展较快、收益较好的村,原来由村级经济收益中补充教育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的做法继续保持不变。经济发展滞后的村,其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由市、镇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2、村干部报酬、行政办公经费及村道路等基础设施所需支出主要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解决,经济基础较薄弱的村,其经费不足部分由市、镇区财政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适当予以补助。

3、农村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优抚经费开支由镇区财政解决。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公布具体项目名称和收取标准,要采取农民自愿接受的方式,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取消种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在全市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制和督查机制。

(二)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编制。

1、调整合并乡镇、行政村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市要完成合并镇级建制15%的任务。要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使交通便利、通讯发达的镇级政府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开展行政村的撤并工作。

行政区划调整按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实事求是,稳妥有序;第二,有利于行政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第三,科学规划,形成规模。

2、要对镇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状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规定已安排进镇区机构的人员,要坚决彻底清退,超编人员坚决精减。镇区机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和精减人员要严格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6号)确定的机构设置标准和压缩比例精简人员,以达到减员增效,减少镇区政府财政负担的目的。

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税费改革后,要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压缩村级支出。

要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核实教职工编制,依法清退不合格人员,清理临时和长期外借的教学人员及勤杂人员,对代课教师在一年内予以清退。

(三)调整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

要调整村办学校布局,适当撤并学校,小学凡达不到12个班、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一律实行撤并,并逐步向小学24个班、学生人数800人以上的规模发展。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根据经济、人口、学生人数、区划和社会发展程度,结合地理和交通情况,科学确定学校布点,既要使规划调整的学校适应生源的变动需要,又要保持定点学校的相对稳定和相对的发展空间。对符合联合办校各项要求的,市、镇区财政按建校规模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为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的来源,市、镇区两级财政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

一是由市财政提高按学生人数核拨的镇区教育包干经费。具体是,小学生每人每年从300元提高到500元,初中生从450元提高到600元,高中生从500元提高到650元。二是除包干经费外,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对困难村进行教育经费补助。其中,所需教育经费差额占村全年可支配收入达8%以上的,由市、镇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所需教育经费差额补助;凡是全年可支配收入(扣除卖地收入、物业转让、赞助收入等)少于30万元的,或是所需教育经费差额占村全年可支配收入达50%以上(含50%)的,所需教育经费差额全部由市、镇区财政负担。

(五)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在认真做好特殊困难户补助、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扶持力度,增加对贫困户子女入学读书的经济援助。二是按照“农民为主、政府补贴、集体扶持”的工作方针,以“保大病、保重病、保住院”为目标,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市农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市、镇区财政和农民各负担一点,确保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三是对于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户,由当地的党政机关、镇属部门的党员干部和市属部门副科以上党员干部实行一帮一结对帮扶。有结对帮扶任务的党员干部,每年无偿援助贫困户500元以上。

(六)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1、加强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方面,对未完全通水泥公路的欠发达村,要加大支持力度。建设资金由市、镇、村三级负担,其中市负担60%,镇、村各负担20%。供水方面,采取市、镇、村三级投资的方式帮助未通自来水的欠发达村接通市、镇的供水管道,修缮陈旧老化的供水设施,彻底解决欠发达村的用水难问题。其中,通自来水的建设经费,市负担60%,镇、村各负担20%;更新老化水管费用,市、镇各负担30%,村负担40%。水利方面,通过水利专项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等措施,帮助欠发达镇村完善配套水利基础设施,提高防御标准,增强抗灾减灾能力。

2、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欠发达地区造血功能。一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镇区财政把扶持专项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从2003年起,市每年按上一年度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2%安排本年度的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无偿使用、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加强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扶持资金支付到镇、村的项目,要实行“三公开、两监督”,即项目公开、资金使用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严格防止专项资金用于非扶贫项目或被贪污、挪用。二是扶持欠发达地区建设工业园。对11个欠发达镇,从2003年起,市分别给予提供1亿元额度扶贫贷款的贴息,连续5年,用于支持欠发达镇各自兴建一个工业园,增强其经济造血功能。

3、建立健全挂钩扶持制度。从2003年开始,由市属部门、部分企业、部分经济发达村包干帮扶欠发达村,实行定点挂钩,一次性全面覆盖。对挂钩帮扶实行一帮3年,跟踪1年。对结对帮扶、挂钩扶贫的执行情况与扶贫效果,由市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先脱贫先验收,早脱贫早脱钩,不脱贫不脱钩。

4、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积极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从2003年起5年内,市每年保持安排1亿元额度贷款的贴息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保持安排1亿元额度贷款的贴息扶助农民发展生产。二是切实加强农业生产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比较优势,各级要安排资金支持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形成一批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各具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产业。

5、切实加强欠发达地区经济管理工作。一是拓宽增资减债渠道。盘活集体资产,加快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二是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欠发达村要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理财原则,切实加强集体财务管理。要严格控制公益、福利等非生产性开支。欠发达村要坚决杜绝不顾经济承受能力的超前福利分配。对于应由农民个人承担的农业税、养老保险金等有关税费,要按照政策规定由农民承担,村集体不能代缴包办。严格执行村干部报酬与经济实绩联系制度,村干部不能盲目攀比支取高报酬;严格开支审批责任制度,防止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要切实加强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重点加强基建工程开支、土地转让、发包项目收入、非生产性开支等群众普遍关心事项的专项审计。

四、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镇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由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抽调得力人员,专责此项工作。各镇区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准备,扎扎实实开展每一步骤的工作,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陇南公安消防支队“5.12”地震灾后消防安全检查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冬季蔬菜生产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5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