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府办〔2008〕59号 |
|---|---|
| 颁布日期:2008-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东莞市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广东省的统一部署,我市计划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粤国Ш”车用成品油,以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提高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水平。
一、推广时间
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符合“粤国Ш”标准车用成品油,在正式实施前一个月内,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完成油品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等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粤国Ш”车用成品油技术规范标准在全市范围内顺利实施,成立“东莞市‘粤国Ш’车用成品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全面推广使用工作,由主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地税局、中石化东莞分公司、中石油东莞分公司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
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联合起草《东莞市全面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通告》,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资源,保障供应
市经贸局加强与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油品经营企业的协调,制订和完善“粤国Ш”车用成品油供应方案,确保“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稳定供应,并保证库存量达到可用8天以上。有关油品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级公司或炼厂的沟通,确保资源充足供应。
牵头单位:市经贸局,协办单位:中石化东莞分公司、中石油东莞分公司。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1.加大“粤国Ш”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管力度。2008年7月1日前,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油品置换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标识标注更换尚未完成的单位督促按期完工,确保“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推广能在封闭环境下运行。定期与不定期对加油站、油库、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巡查,随机抽样检验油品质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
2.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证照的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借推广“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之机,加大对证照不全、无证无照经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油品市场的经营秩序。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经贸局、市安监局。
3.加强对油品使用单位的监管。要对城市公交、道路客货运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运营车辆的用油质量实施监管,确保运营车辆使用的车用成品油符合“粤国Ш”标准,对使用不符合“粤国Ш”标准油品的运营车辆及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
(三)落实“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价格政策
向社会公布“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价格政策,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宣传工作,落实公交车、出租车等行业燃油的价格补贴政策。加强市场“粤国Ш”车用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督促经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记帐凭证和来往帐目,维护市场稳定有序。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四)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
公布在东莞区域内行驶车辆的排放标准并执行;公布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的处罚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在不同行政区域和路段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的检测;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按规定进行处罚;车辆年审时增加尾气测试指标,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年审不予通过。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
(五)加大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工作的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渠道向各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粤国Ш”车用成品油推广使用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推广使用“粤国Ш”车用成品油的意义、推广时间、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油品质量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内容,使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加深对推广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并通过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车用成品油的违法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市经贸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中石化东莞分公司、中石油东莞分公司。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