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衡政办发〔2007〕13号
颁布日期:2007-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7〕1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保证安全生产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医药、水利、环保、建设、建筑、消防、交通、特种设备、机电、工程等方面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按专业进行分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专家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由市安监局管理。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调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预测提供相关依据;

(三)参与本市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

(五)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工作;

(七)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使用的安全设备、装置进行安全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参与本市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

(九)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可以从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中聘请专家成立专业安全生产专家组,专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在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对工作优秀的安全生产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或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技术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第十条聘任程序:

(一)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推荐;

(二)填写《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监局;

(三)市安监局负责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和《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市安监局负责专家委员会及成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进行工作指导,组织召开年度专家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建立、更新、维护专家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六)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安全评价和评估报告评审等技术咨询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和各专业组专业会议;

(九)其它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对市政府和市安监局负责;

(二)开展安全生产鉴定、评审、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专家,要取得《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证》;

(三)执行公务时,专家出示指派函和专家证,有权进入现场,调查与任务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等,了解有关情况;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被指派任务的专家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六)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调查和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报送市政府和市安监局;

(七)完成市政府和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聘任期内,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正常活动的;

(三)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或达不到工作要求的;

(四)聘任期满,专家本人申请解聘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第十五条被解聘的专家,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回《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四章专家待遇

第十六条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评审、提供技术咨询、参与事故调查等活动可以领取适当劳务费,劳务费由被鉴定单位、被评审单位、咨询单位、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湖南省政府统一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标准的通知》(湘财购函[2005]4号)或有关行业专家报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患病、工伤等所需医疗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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