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08〕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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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黄冈市“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07〕77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黄政发〔2007〕5号)和《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四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五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县(市、区)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黄冈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市环保局按季度进行检查督查。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九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监管范围内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季进行,半年或年度核查结果将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都必须向市政府上报总量减排及治理情况,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总量减排情况,并抄送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统计局等部门。
第十二条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查,通报核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地方提出预警。
每年7月底前、次年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半年及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报经省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对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受理有关建设项目审核、用地指标上报,并加大争取国家、省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力度。
第十五条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整改期间,市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受理、审核该地区新的工业项目、新的工业用地,实施区域限批。
第十六条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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