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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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政发[2006]2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业人才,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鄂政发〔2006〕23号)精神,加快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按照建立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具有黄冈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稳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到2010年,我市职业教育要实现以下目标: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4万人左右,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30万人次,培训城镇在岗职工10万人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万人次,农村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95%以上接受职业培训,使我市职业教育在全省继续保持领先水平。
二、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推进示范性职业院校工程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社会参与”的要求,抓住国家和省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和“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的有利时机,统筹辖区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采取合并、联办、划转等形式,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因地制宜地进行资源重组,使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院校集中。通过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重点办好一批综合实力强、办学特色鲜明的示范性职业院校。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建成15所省级以上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5所在校生规模过5000人的全国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市直重点建设2所省级以上示范性高职院校,3所全国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市直中等职业学校要以办特办专、办大办强、办优办精为目标,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快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教育基础能力
职业院校要围绕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不断加强实习训练场所的建设,强化技能训练,增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建成20个省级以上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15个重点专业,打造一批具有黄冈特色,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品牌。各地各职业院校要积极争取进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计划”,突出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将重点专业办出特色、办成精品,做到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采取建设项目引导方式,向现代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类专业倾斜。
四、以培训“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全市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由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规划,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黄冈师范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鄂东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学院的示范作用,利用其资源优势,建立开放性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要以“双师型”教师培训为重点,兼顾学历提高培训、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培训、课程开发和实践能力培训,完成专业课教师全员轮训。重视和加强技能型紧缺人才类专业教师培养,培养一批重点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建立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到“十一五”末,全市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学历达标率要达到90%,其中研究生学历达到2%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
五、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力度
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在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对非农产业和向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转移就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为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技能就业工程”,进一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综合效益。同时,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更好地发挥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六、大力推动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深化公办职业院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教职工全员岗位聘用(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实行优劳优得,多劳多得。对贡献突出的“双师型”教师学校可提高津贴标准,以鼓励教师面向生产一线解决实际问题。实行职业院校名校长和名教师岗位津贴制,国家、省、市级名校长、名教师和特级教师,在岗认真履行职责的应按规定发放津贴。大力提倡公办中职学校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盘活资源,激发活力,发挥公办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对民办职业院校在土地征用、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教师队伍建设、招生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企业用人要严格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重要凭证,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并在就业指导中积极运用。
八、多渠道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安排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100万元,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市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按每人0.5元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筹措并统筹安排使用。各地用于支持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等的相关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对中职学校的预算外资金调控从今年起一律取消。职业院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各级财政要全额返还,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冲抵正常拨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截留、调拨或划转。改革公办职业院校拨款方式,建立以学校在校生数和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指标的新型财政拨款机制。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职业教育经费财务年度审计及公示制度。对职业院校教学和师生生活征地、基建,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出发,免收水电增容费、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人防、环保、消防、墙改、装饰、散装水泥、有线电视等方面的费用。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教育培训费,全额用于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职业教育事业捐赠,税务机关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九、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的统筹管理。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职业教育工作实绩列入县(市、区)党政领导教育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由政府领导参加的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形成合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规划,支持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各类职业教育经费政策,及时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准入、权益保障,并加强对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等;人事部门在职业院校教师聘任、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对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协调,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负责对职业院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努力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宣传职业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的成才观、择业观;各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积极为职业院校教师学生提供见习、实习、实践场所,主动接纳职业学校毕业生。要严格职业教育办学程序,规范办学行为,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从事技能培训的民办机构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定期进行检查和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不具备办学资格和条件的学校,由审批部门责成整改或通知停办。对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职业教育办学秩序混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均不得要求学校违规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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