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宜昌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宜昌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2001年,我市预计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7800多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电〔2001〕6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发展战略、“十五”规划的要求,调整毕业生就业政策,营造尊重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新思想、新举措和新办法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级计划、教育、人事、编制、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我市对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继续实行“不包分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办法。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各级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市场,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形式、多类型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充分发挥人才、劳动力和学校三个市场的作用,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机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条件。

三、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作为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积极引导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倡导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在“百千万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加快实施“村村有大学生”计划。乡镇农业、林业、水利、医疗等单位增人,优先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工作,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录用优秀高校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使公务员的年龄、专业、文化等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回到本地的专科以上学历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允许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到高中学校任教,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市属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继续加强同外地用人单位的联系,积极组织毕业生去应聘。

四、制定优惠政策,争取更多高层次、高素质的毕业生到我市工作。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宜发〔2001〕14号)。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限制,实行先进人后增编,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从优自主聘任;因工作需要进入行政机关可直接录用。本科毕业生只要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不限数量,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不限时间给予办理来我市就业的手续。对在我市城区落实了工作单位的非城区生源专科和中专毕业生,包括到非公有制单位及实行聘用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适当放宽限制,凡是签订了由劳动部门监证的劳动合同书的,计划部门要安排在城区入户的指标,公安部门在办理入户手续上要提供方便。人事、劳动部门要规范毕业生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切实搞好毕业生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到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城区生源的户口可落在家庭户上。对毕业生结合所学专业创办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工商、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兴办科技园区,吸引有才华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市属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从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高度出发,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力度,加大推荐毕业生就业的力度。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考核大中专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公布。要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思想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增强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指导他们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引导他们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毕业生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序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毕业生的招聘、就业协议的签订、就业方案的形成和实施、毕业生报到等工作环节,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加强对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将毕业生就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在外地应聘的毕业生将其报到证、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县市区。毕业生家庭为非农户口的,可将户籍落到家庭户上,毕业生家庭为农村户口的,可将户籍落在县市区或乡镇建立的集体户上。毕业生就业收费,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大中专学校、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都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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