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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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一届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的精神,加快发展我市渔业龙头企业,提高渔业产业化水平,推动渔村经济发展,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现就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贴息。市级财政从2005年~2008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对经审核评为市级以上的渔业龙头企业用于增资扩产、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品收购等的贷款进行贴息。
二、项目扶持。从2005年起连续4年,市级财政每年从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3000万元中安排150万元,对经审核评为市级以上的渔业龙头企业的技改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引进等项目实行择优扶持。
三、税收支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和《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精神,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汕府办〔2004〕49号)规定,对民营水产品加工企业(包括水产养殖企业,市级以上渔业龙头企业)从事养殖业或水产品初加工所得,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后,民营水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民营水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扶植品牌。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中,对渔业龙头企业产品新取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且上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内多个产品获得认证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新取得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且养殖面积20公顷或年产量100吨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的奖励措施,按市人民政府〔2002〕38号文执行。
五、银信支持。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规模大、带动力强、资信良好的重点龙头企业,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结合渔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六、考核奖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对运营机制好、产销额大、出口创汇多、与渔(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市级渔业龙头企业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的做法,研究落实扶持渔业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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