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肇府办〔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实施〈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肇庆市实施《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

教育、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四条家庭成员范围的确定,按照肇庆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持居住证的居(村)民按居住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六条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遇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救助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临时救助承诺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5.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基本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6.身患疾病的,需提供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相关材料;遭遇火灾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遭遇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在读学校证明、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残疾人等困难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社会福利证》、《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可到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当地无救助管理机构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审核审批。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视具体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且无异议后,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审批。

2.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村(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九条紧急程序。符合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机构必须建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市救助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将救助对象审批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或救助管理机构,可设立评审小组,建立评审机制,对适用一般程序救助的特殊个案和紧急程序救助个案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

对个人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决定应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可根据上年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预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每个家庭成员不高于当地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每个家庭成员不高于当地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每个家庭成员不高于当地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障后,仍出现困难的,视困难程度,对个人或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不高于当地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个人救助标准不高于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紧急情况下身份不明者,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个人救助标准按不高于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按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主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较多、任务较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按所辖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不低于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本级救助资金。

(三)各级财政优化支出结构,可采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五)福彩公益金投入。市级、县级每年应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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