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市级办理机关备案信息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文号:外专发〔2016〕33号
颁布日期:2016-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报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市级办理机关备案信息的通知

外专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要求,推进《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办理工作,现就报送市级办理机关备案信息通知如下:

一、办理机关申请条件

(一)设区市本级已设立外国专家局。

(二)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完成相关业务培训。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外国专家局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1.上一年度聘请外国专家数量或实施国家、省级、市级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证明材料;

2.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外国专家局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专职从事外国专家管理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省级外国专家局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市外国专家局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单位由省级外国专家局于2016年4月30日前统一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备案申请。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公布备案信息并通报外交部。

三、备案材料

(一)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的市级办理机关备案申请。

(二)《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市级办理机关备案信息表。

四、培训、管理和监督

(一)省级外国专家局负责对所辖市级办理机关进行业务培训。

(二)省级外国专家局负责所辖市级办理机关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实行定期抽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设区市办理机关或签发人,国家外国专家局依据《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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