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确定膏方人员培训机构(第一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确定膏方人员培训机构(第一批)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全国各省(区、市)推荐了一批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作为培训机构承担本省(区、市)膏方人员培训任务。经审核,现确定以下16所医院为第一批膏方人员培训机构: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黑龙江省中医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医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医院

重庆市中医院

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医医院

同时,确定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为膏方人员师资培训基地。

请以上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培训方案和培训大纲,认真做好膏方人员及师资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提高膏方人员服务能力。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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