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8-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

(2008年6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行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依法受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或向市人民法院申诉不予受理的;

(三)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服的;

(四)对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五)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

(六)其它。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负责日常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必要时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接待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告知或转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的来信来访应原则批给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由信访工作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对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其它信访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处理。

对应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处理的信访案件应明确告知。

第三章转办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对举报、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来信来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对已受理的信访案件应及时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承办机关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第四章督办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应着重解决督办下列信访问题:

(一)信访案件中的类案问题;

(二)信访案件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集体上访问题;

(四)上级交办信访案件。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发函督办的信访案件,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或主任签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结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逾期不能办结的,应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结案时间。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对受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应当召开听证会,有关部门、律师、人大代表、当事人参加,研究案情,分清责任,提出意见,交有关部门按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在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领导小组协调下,需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办、督办的重大信访案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部门对重大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的汇报,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后,交由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办理。

第五章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获得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第十六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交办的案件,要实行随时办结、随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应建立来信来访接待档案,处理完结的信访案件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应定期分析来信来访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一些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年审议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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