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府办发〔2011〕230号
颁布日期:2011-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1〕230号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铜仁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第三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办法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保密局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保管、维护、更新或督促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受理和处理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各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采购结果;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二十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二十二)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三)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二十四)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十五)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二十六)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办事处)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办事处)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五条除以上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乡(镇、办事处)及市政府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职能职责的要求把好审核和审签关,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三)在有关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亭、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四)在各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查询设施、软硬件设备等;

(五)《铜仁市人民政府公报》;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适于通过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设立有网站的乡(镇、办事处)和政府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将本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并与市政府网站相连接。

各级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凡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全市统一的格式要求,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和公示。通过采取网上调查、召开听证会或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调整、充实、完善工作,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部门所发布的每条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发布日期。

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将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汇总,在市政府网站或《铜仁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若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收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纪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机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政府信息处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政府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行政辖区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四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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