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郑政办〔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3号

二○○九年六月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报送、编辑和报道,促进政府法制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紧密围绕市委、

市政府中心工作,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层次多样的信息网络,客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法制工作。

第三条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是政府法制系统的基础性工作。全市各级政府与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纳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内容。

第四条市法制局负责全市政府法制系统信息和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人员作为信息员,负责收集、报送信息,做好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信息报送

第五条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省政府法制办工作要求,结合法制系统中心工作制定宣传要点,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在“郑州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信息,联系各新闻媒体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部署、措施、效果。

(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的情况,以及贯彻领导讲话的情况。

(三)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复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以及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工作安排部署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经验。

(五)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突出的工作实绩和先进事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映、要求和建议。

(六)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

(七)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情况。

第七条法制机构要善于选取素材,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安全报送信息,积极撰写新闻稿件。

报送方式应根据内容的急缓程度,可采用网上传递、信函或传真等形式,特殊情况可派人直接报送。

重大突发事件、节假日期间的信息报送,在网上报送的同时还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报送。

法制信息的报送渠道以投稿信箱为主,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直接上报省政府法制办,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局转报。

第八条报送信息的时限要求: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应于次日报送领导讲话记录整理稿,有条件的要以图像资料反馈情况。

(二)普通信息应在5日内报送。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应在3日内报送。

(四)领导交办的专项任务应根据办理情况在办结后3日内反馈。

第三章信息审核

第九条信息处理工作由信息员负责,报送信息的单位及编辑人员应署名。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报送的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应做到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十一条上报法制信息、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事由、

数据和内容,务求真实准确。未经领导和相关处室审核的信息,不予采用。报道失实的,由报送签发人负责。

第十二条通过机要渠道报送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全市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的管理实行积分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积分标准:

(一)被市政府法制局采用1条信息积1分。

(二)被省政府法制办或市委、市政府采用1条信息积2分。

(三)被国务院法制办或省委、省政府采用1条信息积5分。

(四)专题信息(指机要信息、专项调研报告)报送1条积2分。

为鼓励和调动法制机构收集、报送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的信息每条按0.5分积分,已采用的,按积分标准积分。

第十五条宣传报道积分标准:

市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3分。

省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6分。

国家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10分。

第十六条同一条信息由不同的单位报送,给先报送的单位积分;同一条信息被不同层级采用或者同一层级以不同形式采用的,累计积分。

第十七条宣传报道面向各类报刊、杂志、视频媒体,以采用的原件为依据,予以确认。但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局编辑的刊物和网站采用的信息按照信息报送积分标准积分,不按宣传报道积分。

第五章培训和提高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要为信息员提供相应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第十九条全市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宣传人

员的培训,增强信息专业知识和法制政策观念、理论素养,提高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市法制局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和宣传人员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举办专门培训班或者在其他培训中将信息和宣传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实行通报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将各自的宣传报道稿件原件或录用证明报市法制局统计。

市法制局每季度将各单位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情况、采用情况、积分统计结果在“郑州政府法制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局每年年终对各单位报送法制信息和在媒体刊播稿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县(市)、区政府年度积分超过20分、市政府部门年度积分超过15分的,方可参与市政府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单项评比。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假报重要信息以及需要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投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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