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泉政办〔201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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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快我市电子证照在政务中的普及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实施方案
证照是指行政机关和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照形成单位”,详见附件)依法生成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批文、证件、执(牌)照、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以及公众向证照形成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创新政务工作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15号)工作要求,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成全市电子证照一体化共享应用服务体系,建立“两同步、两优先、两支持”的应用机制,同步生成、同步发送纸质和电子证照,优先受理和验证电子证照,支持公众在线应用电子证照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支持各证照形成单位开展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应用等,分三年实施:
2015年,完成泉州市电子证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市级行政机关全面完成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应用部署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存量证照电子化转换,完成60%以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支持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以及60%以上市场监管事项依托电子证照共享实现网上信息查验比对;各县(市、区)完成县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建设及存量证照电子化转换,县级各行政机关完成60%以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支持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以及60%以上市场监管事项依托电子证照共享实现网上信息的查验比对;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行业分类,牵头组织我市范围内取得法定资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电子化应用,完成与市、县两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对接,完成60%中介服务事项电子化转换和生成。
2016年,市、县两级各行政机关完成80%以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支持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以及80%以上市场监管事项依托电子证照共享实现网上信息的查验比对;我市范围内取得法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全部中介服务事项电子化转换和生成;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电子证照应用合法性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办法。
2017年,在完成电子证照库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融入人口综合信息库和法人综合信息库,建成泉州市行政相对人综合管理信息库,形成“三个一”信息惠民工程,即“一个门户、一个系统、一个数据库”,作为建设智慧政务、智慧泉州的基础库。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电子证照平台体系
贯彻省上“整体部署、协同推进;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建设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政务信息实名制安全送达系统(以下简称“政务通平台”)、证照目录系统,形成全市电子证照库。(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经信委负责,证照形成单位配合)
统筹建设全市网上办事大厅,改造市、县两级证照形成单位独立业务系统、OA系统、审批系统等,实现与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对接,支持在线生成、发放电子证照以及在线共享、查验、复用电子证照。(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证照形成单位配合)
加强全市法人库建设,确保法人信息规范和完整,为电子证照生成提供准确的组织机构代码场。(市经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数字办负责)
(二)加快电子证照生成
遵循“谁生成、谁负责”的原则,把控好数据质量,确保电子证照照面信息与业务信息一致。
1.编制电子证照通用目录和服务目录。结合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围绕进驻网上办事大厅事项和办理电子证照业务的闭环应用,认真梳理涉及证照产生和使用的办事项目、申报材料,编制电子证照通用目录,明确证照生成部门必须开通的电子证照服务和应用电子证照的范围。(市编办、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负责,各证照形成单位配合)
2.同步生成增量电子证照。市、县两级行政机关要全面加强电子证照生成工作,按行业分类推动我市范围内取得法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落实电子证照生成,推行电子证照生成常态化,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的正式环节,在生成纸质证照的同时生成电子证照,并推送至电子证照库。(各证照形成单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合)
3.加快存量证照电子化转换。按照证照通用目录,对已颁发过的所有有效存量证照进行电子化转换,确保完整生成证照。证照形成单位对所属证照生成质量负责;对于各自管理业务数据的部门,自行实施转换。(各证照形成单位负责)
4.建立电子证照常态化管理。建立电子证照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随业务办理同步生成、随业务信息变更同步更新或废止。发现电子证照有误或缺失,要及时核对纠正、补充、更新。(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证照形成单位负责)
5.外来人员电子证照生成。为外来人员建立电子证照档案,在首次办理业务过程中,由证照形成单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采用扫描加数字签章的方式,将外来人员所持非本市政府部门颁发的证照进行电子化,并归入全市电子证照库统一管理。(各证照形成单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6.推进公文全程网络化办理。推广公文电子化应用,推进办公系统与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的一体化集成,为证照系统提供所需的批文或证明材料。(各证照形成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政府电子政务服务中心配合)
(三)推行电子证照应用
大力推行电子证照作为法定办事依据,推动部门间充分共享,提升审批、监管等工作的电子化水平。
1.开展电子证照推送服务。证照形成单位应依托政务通平台,发放纸质证照同步向证照所有人推送电子证照,交由公众自我管理和应用,并积极推送其他政务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证照形成单位负责)
2.优先受理电子证照。支持公众使用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生成办理政务业务所需的电子申报文件。优先受理电子文件、电子证照形态的申报材料。相关的纸质材料同步提交,留存公众备查。(各证照形成单位负责)
3.加强证照共享和验证。在强身份认证或确定身份的基础上,凡可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要求公众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和申报材料。要通过在线共享、比对、机读等方式验证证照,减少人工验证出错,杜绝假证伪证。(各证照形成单位负责)
4.简化优化证照年检。通过共享部门之间的信息,解决监管信息不充分、不对称问题,实现对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减少证照年检种类和频率,倡导多年一检。确需年检的,要创新年检模式,推行年报公示制度,不要求公众现场办理年检。(各证照形成单位负责)
5.实行全流程网上审批。坚持“网上审批为原则,网下审批为例外”,在行政审批中推广全流程电子化收件、网络化流转的审批模式,减少提交纸质材料,减少网下办理比例。优先选择附件简单规范、办理量大的公共服务事项,实现无纸化办理。(各证照形成单位、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6.支持市场监管信息共享。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充分利用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的在线查询、验证、比对等功能,及时发现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行政许可过期、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经营等违规情况,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各证照形成单位负责)
7.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和采购。鼓励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或政府采购平台,开展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政府采购,以及网上评标和电子监督,减少纸质材料和人员往返。(市政府采购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级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加强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应用
推广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应用,减少线下业务活动。自2015年起,各类政务网上办事系统普遍推行数字签名认证,不再支持企业法人使用账号密码,以强化安全保障。(市委机要局、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证照形成单位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办要建立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全市电子证照工作总体规划、协调部门联合推进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证照形成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认识推进证照电子化应用的重要意义,把推动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优先列为电子政务深化应用重点和创新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全市电子证照建设应用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二)强化标准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会同市档案局做好《泉州市电子文件证照共享服务技术指南》的维护工作,根据新的业务要求定期修订。市经信委要会同市委机要局(电联办)研究制定《泉州市电子文件证照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电子证照建设、共享、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并加强落实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的《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行业标准(CM/T0031-2014)),规范电子证书和电子签章应用。
(三)创新档案管理。市档案局要修订现有政府档案管理办法,制定电子形式档案归集、管理和利用的规范,支持将电子文件、电子证照作为归档材料,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四)严格跟踪督查。市效能办要会同市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加强跟踪督促,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督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加强电子证照的运行管理、监督,每月通报各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
(五)广泛舆论宣传。各证照形成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宣传,普及电子证照知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应用,让公众切实感受到应用电子证照办事的便利。
附件
泉州市电子证照形成单位名单
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单位
市档案局、编委办,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市政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交通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体育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物价局、旅游局、粮食局、外事侨务办、人防办、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地震局、港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机总站、知识产权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残联,国家安全局、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泉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局、气象局、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盐务局、无线电管理局、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各县级政府直属工作部门。
二、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具有法定资质出具环评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可研报告、评估报告、公证书、意见书等证明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由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部门按行业分类牵头负责推动开展电子化应用工作,实施滚动管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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