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文〔2010〕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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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1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切实改变目前我市基层统计和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部门统计机构和职能削弱的现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2010年4月6日、9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5号、12号),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97号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统计组织领导
(一)明确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对本地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每半年听取一次统计部门汇报,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政府专题研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至少安排一次统计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和解决统计部门提出的实际问题。
(三)建立统计工作巡察制度。每年由市政府办发文,由市统计局牵头,对全市三分之一县(市、区)统计工作进行巡察,巡察主要内容为:国家、省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县级政府统计机构、人员力量配备情况;统计常规业务经费和大型普查经费拨付情况等,检查结果向市政府汇报,并由市政府办发文进行通报。
二、增强统计保障能力
(四)设置独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以便积极有效地组织、协调本县(市、区)的各项统计工作、调查工作和数据的发布使用。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选拔、任免和调配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干部时,要按规定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各县(市、区)统计局长和地方调查队队长的提拔、任免和调配事前须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提拔、任免和调配事前须征得县(市、区)统计局的同意。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本地“十二五”专项规划,并在人力、财力方面予以支持。要逐步将统计专网延伸至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进联网直报工作,建立以企业网上直报为主渠道的数据采集处理方式。要加快建设全市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
(七)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相适应。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周期性普查(如经济、人口、农业普查等)、一次性大型调查所需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足额及时拔付。
三、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八)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问题,对常住人口万人以上乡(镇、街道)、2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17个市级中心乡镇,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人以上,并设有统计机构;其他乡(镇、街道)统计站要挂牌,并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人以上。
(九)改善基层统计办公条件。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改善统计工作办公条件,在2010年底前,全部配齐统计专用计算机、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基本办公设备。
(十)建立村(居)统计人员补贴机制。各村(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村(居)统计人员补贴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每年不少于300元,可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方式发放,资金来源由县级政府确定,由县级统计局负责发放。
(十一)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大中型企业和“三上”(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新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必须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并做好联网直报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有专门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专门的统计负责人。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集中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月度统计资料档案一般要保留五年以上才能销毁,年度资料和统计台账要长期保存。
四、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统计力量。各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计工作,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十三)明确工作职责。部门统计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定期根据要求提供基本单位核准设立、注销资料,确保统计调查单位的完整性,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发改、经贸、建设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结合项目审批、企业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投资情况、节能降耗和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进展。要及时、规范地将新增达标贸易企业纳入限上统计和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纳入工业统计。各级发改、建设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月及时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劳动、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能,配合做好统计数据的采集和监测,特别是负有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并根据本行业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向市、县级统计局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税务、工商、商检、海关、电力、铁路等垂直管理部门在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重要业务数据的同时抄送市统计局备案;财政、经贸、粮食、旅游、交通保险、证券等部门要按时提供GDP核算需要的所有相关数据资料;工业、物流等园区要把园区的招商、投资、生产、贸易、销售等情况,准确、及时、完整地上报给当地统计局,并完善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坚持依法统计
(十四)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要面向社会各层面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要把新修订的《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纳入各级党校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十五)支持依法统计。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保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
(十六)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强市、县两级统计执法检查队伍建设,县级统计部门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1人以上。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负责,数据严重失实的要依法实施行政问责。杜绝固定资产投资、工业、贸易等主要专业执法“空白县”。
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十七)实行主要统计指标下算制度。地区生产总值(GDP)、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贸易等主要专业数据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定案,不得发布下算指标本地区的统计数据。
(十八)改进统计分析方法和水平。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全市和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农业、投资、贸易等专业的主要统计指标逐步实行环比统计制度。
(十九)加强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能源、社会事业、劳动就业、妇女儿童发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等统计指标体系,对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要做到全行业统计,以便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经济的发展状况。市级和县级要建立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由统计部门牵头、发改、经贸、交通、林业、教育、卫生等部门参加,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经贸部门要负责建立本地区的能源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市、县级统计部门必须设立服务业、能源统计内设机构,县级统计部门至少配备服务业专职统计人员2名,能源专职统计人员1名。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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