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4〕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申《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漳州市政府采购网(www.zzzfcg.gov.cn)的“资料下载”板块中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管理

1、集中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1)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中心”,下同)代理采购。其中部分通用类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2)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网操作权限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2、自行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各采购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市级和县级的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下同)的年度累计金额分别不得超过10万元和5万元;未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市级和县级的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分别不得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鉴于医疗机构、高等学校自行采购量较大,年度累计限额可适当提高,但市级和县级的单位不得超过100万元和60万元)。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管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用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范围,即: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网操作权限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三)复合采购项目的类别确定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以占预算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项目类别确定其项目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建设工程类的,按省发改委印发的《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执行;其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万元。

四、评标方法

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品目,采购评审方法仅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何一种法定评审方法。

五、有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三)采购方式变更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或公开招标流标两次以后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县级单位的采购项目,应先经县(市、区)采购办提出意见后再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漳政综[2006]11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漳政综[2006]122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漳政综[2009]77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评标方法

市级金额起点(万元)

县级金额起点(万元)

A

货物类

(一)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

1

1、

计算机设备

最低评标价法

服务器

A02010103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2、

计算机网络设备

延伸阅读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贫困农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