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4〕134号
颁布日期:2014-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4〕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漳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或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授权或明确设定行政审批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为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具有服务行政行为的事项,包括便民事项、上报国家或省级审批的审核事项、行政确认、备案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化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动态调整、便民公开、效能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目录》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制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二)审查和协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能;

(三)对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组织清理、统一标准、统一编码、规范实施、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等工作;

(四)指导县(市、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六条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目录》所列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机关职能的审查和协调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条漳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合法性的审查。

第八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平台,负责对拟定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目录》所列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受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漳州市监察局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漳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现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更,以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要素和内容的信息化管理。

漳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在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并与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审批信息资源纵向联动,横向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第十二条漳州市各级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并依照《漳州市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业务事项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确立唯一身份,并统一录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漳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包括事项名称、编码、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批准证件、审批方式、前置审批、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第十五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更新。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清理,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或建议:

(一)国务院、省政府明文公布取消或调整的,或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的;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原属程序性日常管理工作以批代管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

(五)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六)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七)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有条件实施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原则上下放管理层级的;

(八)由下级行政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可下放管理层级,或可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

(九)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审批实施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向《目录》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的意见,并明确事项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关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调整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先征得《目录》管理机关同意后,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最后进入漳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要素和内容,不得将事项或办理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确需依法变更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素内容的,应当经《目录》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条审批实施机关和《目录》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清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批实施机关未按规定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列入《目录》、未及时依法提出调整《目录》意见,或在《目录》之外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的,依照《漳州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问责,依法应当处分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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