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白银市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白银市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任务,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要求,2012年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新的保障和供养标准均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15.5%,全市平均保障标准由202元/人.月提高到235元/人.月,白银区、平川区保障标准由230元/人.月提高到266元/人.月,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保障标准由184元/人.月提高到213元/人.月。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07元。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35.8%,由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1096元提高到1488元。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6%,达到8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分散供养标准由2000元/人.年提高到24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由2200元/人.年提高到2600元/人.年。

二、实施范围

提标工作在2011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范围内实施,不再增加保障对象,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的,所需资金由县(区)自行负担。

全市城市低保共76810人,其中:白银区39564人,平川区12880人,会宁县9595人,靖远县7900人,景泰县6871人。农村低保共227974人,其中:会宁县116593人,靖远县65445人,景泰县20798人,白银区8457人,平川区16681人。农村五保供养共9460人,其中:会宁县3658人,靖远县2651人,景泰县2440人,白银区334人,平川区377人。

三、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全年共需资金19079.6万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16850.6万元,市财政配套619万元,县区财政配套1610万元(白银区699万元,平川区229万元,会宁县245万元,靖远县232万元,景泰县205万元)。

(二)农村低保。全年共需资金24347.6万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23679.3万元,市财政配套60.3万元,县区财政配套608万元(靖远县392.7万元,景泰县124.8万元,白银区30.4万元,平川区60.1万元,会宁县免配套)。

(三)农村五保供养。全年共需供养资金2275.4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补助1702.8万元,县区财政按分散供养每人每年6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承担572.6万元(会宁县221.3万元,靖远县160.8万元,景泰县146.4万元,白银区20.8万元,平川区23.3万元)。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适当给予补助。

四、进度要求

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3月5日至3月7日)。市、县(区)成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印发宣传资料、刷写墙体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调查审核(3月8日-3月22日)。按照“户主申请、村(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开展调查审核工作。要重点组织好乡镇(街道)、村(居)两级的入户调查、逐户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公平公正地核定城乡低保及五保对象,确保程序规范,对象准确。要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将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确保其补助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根据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有关政策规定,各县区可对城市低保重点对象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上浮适当比例。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一类对象达到137元,二类对象达到100元,三类对象达到80元,四类对象(2010年、2011年新增人员)补助水平不再提高(50元)。

第三阶段:审批建档(3月23日-3月28日)。乡镇(街道)要在3月23日前完成公示后汇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在3月28日前完成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提标的审批并协调财政核拨资金。村(居)要认真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各项记录,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审核审批表册的填写核对、按类标识、装档入柜,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对象提标的调整变更表上统一加印“2012年低保(或五保)提标”字样,做到归档及时,健全规范。

第四阶段:发放资金(3月29日-4月5日)。要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审发分离的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规定。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照“一册明、一折统”要求按季发放,有条件的乡镇要按月发放。各县区要在4月5日前按新的保障和供养标准发放4月份(或二季度)资金及1-3月份(或一季度)的提标补发资金。市、县(区)财政要按照新的补助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代办金融机构要及时打卡(折)发放。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探索将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等资金在县(区)级金融机构直接转入农户“一折统”存折的发放方式,减少基层信用社层层上账的中间环节,实现资金快速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今年再次把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列入为民办实事任务,并提高了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这既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提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任务按期全面完成。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次提标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二)搞好协调,密切配合。要借鉴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相关部门信息平台和信息技术,收集低保对象的信息资料,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低保家庭户口、收入等相关信息材料,确保协作配合及时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安、人社、住建、银行、工商、保险、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个体经营、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代办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将保障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户;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要组织工作组,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全面检查指导和督促,切实把这项实事办实办好。

(三)落实资金,规范使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各项社会救助配套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出现资金在专户外运行和随意调拨专户内资金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严禁私分、抵扣低保、五保供养资金,严禁变相向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40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发〔2010〕91号)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县区财政按照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足额列支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按照全市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为本级民政部门安排工作经费。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求,对城乡低保配套资金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将在对各县区的转移支付中予以扣减,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强化监督,定期通报。要加大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市、县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工作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掌握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上对实事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周报制(每周星期五上报进度),并定期进行通报。各县区要于4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实事任务,做好工作总结并以民政局、财政局正式文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责任单位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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