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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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17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峪关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嘉峪关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
五项重点改革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为了全面完成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主要工作任务,现将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2011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责任书确定的五项重点改革主要工作任务按职责分工分解细化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2011年3月底前,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7.4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7.22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2011年底前,按照属地化原则全部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不低于15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市政府补助不低于1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确保达到50%的统筹地区,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确保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6.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7.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医药供应商的谈判机制。逐步提高医保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保管理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8.2010年12月底前,在所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2011年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配备使用省上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9.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全额报销。(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10.加强基本用药管理,控制门诊输液比例、剖宫产率和抗生素使用比例,全面推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四个排队”和“八个排队”公示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11.加强中医药工作,落实《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师带徒工作。降低中医药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12.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13.密切跟踪检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及时报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的市场供应情况,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4.改善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其中,2011年3月底前,建设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投入420万元,市级自筹140万元,以上项目要确保市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15.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市级医疗机构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16.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其中,2011年3月底前,在岗培训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3人次,中央补助0.1万元;培训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6人次,中央补助0.2万元;培训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3人次,中央补助1.6万元;培训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7人次,中央补助0.3万元(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17.重点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村医技术支持,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18.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9.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20%以上,并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水平。其中,2010年度按人均15元标准补助,中央补助12元/人,省级补助1元/人,市级补助2元/人;2011年度按人均不低于20元标准补助。(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0.为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其中,2011年3月底以前补种3473人。(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1.为全市35—49岁农村妇女进行常见病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其中,2011年3月底以前,在2009年的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000人,中央补助7.85万元,省级配套1.95万元。继续实施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其中,2011年3月底以前,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其中,2011年3月底以前,对180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为1500名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2.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其中,2011年3月底以前,为3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中央补助24万元。(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实施)
23.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程,其中,完成2009年1000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4.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五、推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25.按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政策要求,2011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和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由市卫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6.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2011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7.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向本地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计划完成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工作。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8.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9.按照中央下达的计划任务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2011年其他各项医改工作任务。2011年具体任务指标待国家下达后,由各相关部门下达。(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六、做好医改监测分析评估工作,重视各时期医改数据的采集,并加强分析比较。(由市医改办负责实施)
七、认真落实“以奖代补”政策文件。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要求,对本市医改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工作进展、信息沟通等内容进行考核。(由市医改办负责实施)
八、本意见中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截止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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