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206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0日

金昌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校车联明电〔2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要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应当指导学校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或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四条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检验合格证明;

(二)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理保额5万元以上的车上乘员险,为乘坐校车的每个学生办理保额不低于20万元的学生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县、区政府通过社会听证,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以及非公交车辆接送学生。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六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聘请具有金昌籍户口的校车驾驶员。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九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严格做到“六定”(即:定驾驶人、定车、定座位、定期检验、定线路、定时间),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测。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车辆维护须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要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与车主或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驾驶人员文明行车、规范操作,保持安全车速;建立跟车教师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跟车教师,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定期对跟车教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跟车教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必须建立校车档案(“一车一档”)及其管理台帐,校车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一)在用校车行驶证、驾驶证、校车申请表复印件;

(二)学校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三)校车安全管理的配套制度,如教师跟车安排表、接送学生登记表等;

(四)各个学年的校车时间表及行经路线图;

(五)需乘车学生名单;

(六)学校方面与车主、驾驶人以及监护人签订的校车安全行驶责任书;

(七)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图片,校车行经路线的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八)上年度和本年度与校车安全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记录情况;

(九)驾驶员对校车出车前每天自检一次的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制定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对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安全乘车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三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警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第十四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进行全面细致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要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

第十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交通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校车日常监管,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及时向市、县(区)教育部门通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核实交通运输企业的包车情况,对被租赁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业务的车辆,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和驾驶员资格关,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市、县(区)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使用校车的学校,加大安全教育和管理力度,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校车管理台帐,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校车(含专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并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校车安全隐患的情况。

第十九条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处理。疏于履行校车安全教育、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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