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兰政发【2013】105号
颁布日期:2013-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9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构建体系完善、程序规范、核对共享、动态监管、衔接有效、公平公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实现应保尽保,普惠于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要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按照既保障低收入居民的最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思路,各县区政府应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确定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动态、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市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

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申请居民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必须向申请人发放标准申请文本,指导申请人填写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或者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并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声明材料和允许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邻近居民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

审核程序:各乡镇(街道)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依据认定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申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评议程序: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议程序和评议方式。

审批程序:各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申请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对、评议、公示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公示程序: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市民政部门要制定低保公示办法,明确公示形式、内容、范围和公示时限。社区(村)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街道)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县区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通过网络、村街(社区)公示栏等形式,在申请对象的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公开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县区民政部门在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内容。

发放程序:各县区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低保资金发放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帐户。城镇低保资金要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季度发放,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全市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年底前成立市、县区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原则上直属本级民政部门管理,主要负责惠民补贴、补助、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跨县区的信息查询工作和核对系统的研发、管理和维护工作。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本地区的信息查询工作。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建设、房管、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核对中心提供申请人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经商、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市民政局要研究出台各类救助对象的信息查询内容和核对办法,并协调市数字办积极,实现电子化联网比对,暂时无法实现电子化比对的,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实现联审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授权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暂缓救助审批。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动态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并将结果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做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在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设置标准统一、样式一致、内容规范的低保信息公开栏,方便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健全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2013年底前,市、县区两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专人负责,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市级民政部门可会同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各县区政府、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八)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各县区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县区要按照辖区人口、保障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配备相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成立独立的民政工作经办机构,可通过内部调剂、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原则上按每1000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各县区要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和乡镇(街道)民政经办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按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乡镇(街道)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办公用房,保障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和待遇。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的乡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购买服务给予一定补贴,确保事有人管,有人负责。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与全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工作,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县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县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各县区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级低保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工作需要予以保障,县区低保工作经费按每个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工作经费。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分类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网站等新兴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同时,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国家、省上社会救助工作考核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社会救助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分头负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评议公示、规范运行、动态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金发放、规范操作等工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办机构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财政部门社保专户拨出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坚决杜绝滞拨、缓拨或变相压仓现象的发生,做到按时足额拨付。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核查力度,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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