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32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安顺市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4日

安顺市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对信贷资金的引领和杠杆作用,进一步规范其存放管理,促进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和政府性项目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由中央、省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二)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

(四)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五)由市住建局管理的住房保障资金及维修基金。

(六)由市国土局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

(七)其他市政府统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

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按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引导和撬动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资金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贡献度原则。

本办法将市政府金融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资金存放参考依据,在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贡献大小与分配资金多少相匹配的原则。

(三)确保安全原则。

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应充分考虑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规模、支付能力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确保存放安全、调度及时。

第四条?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是经批准从事存、贷款等业务并纳入市政府金融办考核评价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移其存放的政府性资金:

(一)出现经营风险,影响政府性资金安全的。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管理出现问题,导致政府性资金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差,故意拖延拨款、缴款的。

(四)对经考核确认后需进行调整的存款额及账户不按市政府调整结果通告要求进行调整的。

第六条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的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项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市级政府性资金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财政专户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开设账户。

第七条每年2月上旬,各部门单位将上一年度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及存款余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汇总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金融办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排名情况,以及各部门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款余额情况,对纳入范围的政府性资金进行存放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告各部门单位及纳入考核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部门单位及纳入考核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划转及账户的变更、撤销、开立手续。

(一)资金分配根据考核名次及分值差别幅度确定在不同银行存放资金的额度。

(二)对当年新进入安顺市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适当支持。

第八条如有特殊业务需求的市级政府性资金,可结合银行的支付结算水平、服务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等指标,经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一家存放银行。

第九条需要银行贷款的各类“拼盘项目”在选择银行时,根据各银行对该笔贷款的利率、贷款期限、服务质量等条件,选择信誉好、服务方案优的银行作为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条国家对有关重要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试行情况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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