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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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3〕11号
为加快推进乡镇消防队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两加一推”主基调,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乡镇经济发展、建成区面积、人口数量、火灾载荷、交通道路等实际情况,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夯实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完善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城镇化战略顺利实施。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立足市情,以“五有”(有基本人员、有营房、有装备器材、有基本保障、有必要执勤设施)为标准,建立以乡镇(合同制)消防员、公安派出所协勤、驻勤民兵、志愿者等为主要成员的执勤模式,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骨干,乡镇消防队为辅助,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灭火应急救援网络体系。2015年前,完成省级重点镇、建成区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大于20000人的乡镇的专职队伍建设。其中,2013年,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完成织金县八步镇、威宁县中水镇、赫章县野马川镇及金沙沙土片区专职消防队达标建设;建成七星关区撒拉溪镇、毕节经济开发区、大方县黄泥塘镇、纳雍县阳长镇、黔西县甘棠产业园区、金沙县安底镇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2014年,建成七星关区海子街,黔西县钟山镇、金沙县清池镇、织金县猫场镇、威宁县黑石镇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2015年,建成七星关区普宜镇、龙场营镇,威宁县迤那镇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已建镇专职消防队完成规范化建设达标;各地应结合各乡镇实际,组建1-2个志愿消防队。
三、队伍建设
(一)人员保障。各级政府要依据《乡镇消防队标准》,采取事业编制、合同制、公益性岗位、驻勤民兵等多种形式做好乡镇消防队伍的人员配备工作,也可以采取公务员工作之前,首先进入乡镇消防队工作两年等模式。在人员招收方面,把好“入口关”和“留心关”,创造干事留人的环境,确保消防队伍稳定。要及时组织乡镇消防队员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乡镇消防队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相应待遇。可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乡镇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之作为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补充。乡镇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
1.加强乡镇消防员建设。乡镇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员和志愿消防员,主要来源于合同制消防员或公安协勤,由乡镇政府负责征招,乡镇派出所具体抓好落实,组织签订劳务合同,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部门予以指导,负责队员的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队员到现役消防中队跟班轮训。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乡镇消防队类别
一级乡镇
专职消防队
二级乡镇
专职消防队
乡镇志愿
消防队
乡镇消防员总人数
≥15
≥10
≥8
专职消防员人数
≥8
≥5
≥2
2.加强驻勤民兵队伍建设。各县(区)可征召一定数量的驻勤民兵补充到乡镇消防队伍参与灭火救援工作。驻勤民兵的征召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人武部门具体负责,在预征对象中按照体检、政审合格的标准进行征招。消防驻勤民兵在应征入伍时予以优先。
(二)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将乡镇消防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乡镇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乡镇政府为乡镇消防队建设的主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重点加强营房、基础设施和器材装备建设。条件困难的乡镇,其消防队的场地和房屋建筑,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与其他单位合用,也可依托新修建的或改造的乡镇派出所营房加强乡镇消防队营房建设。
(三)执勤保障。一是装备建设。乡镇消防队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配备标准配置相应的器材装备。建队第一年,完成基本器材装备器材配备,确保乡镇专职消防队能完成基本的灭火救援任务;建队第二年,完成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达标工作。二是人员培训。乡镇消防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正式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必须进行为期半个月的正式培训。三是减免消防车船通行费。乡镇消防队的消防专用车(艇)纳入特种车船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船上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免缴泊车(岸)费。经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和批准的统一标识的消防车(艇)免收车船通行费。
(四)经费保障。乡镇消防队建设要严格落实财政部〔2011〕330号文件和《毕节市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确保每名县(区)乡镇消防队员经费每年不少于3万元·年(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资、伙食费、被装费),灭火器材物资、油料损耗、补给经费不低于30万元/战斗单位·年(含基本装备器材、通讯、办公、差旅及训练保障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各地在建设乡镇消防队的过程中,应保证营房场地、办公、生活、器材装备等硬件建设经费的落实。
四、队伍管理
(一)管理模式。乡镇消防队实行“政府领导,公安管理,消防指导”的管理体制,乡镇政府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公安派出所明确一名领导兼任队长,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接受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派,参与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队指挥。队内设1至2名队长(副队长)负责日常管理,强化车辆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器材装备的完整好用。乡镇消防队依托派出所金盾网实现灭火救援数据上报工作,派出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机构予以指导。
(二)训练模式。乡镇消防队的训练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队员要定期到现役消防队轮训;乡镇志愿消防员应结合实际定期组织训练,每年培训和集中训练不少于4次,每次培训和集中训练不低于2天。
(三)执勤模式。乡镇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志愿者实行在辖区备勤模式。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中,严格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抢险救援勤务规程》、《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等条令规定,建立正规的执勤、战斗秩序,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建设。乡镇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乡镇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对乡镇消防队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乡镇消防队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
五、组织机构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公安消防支队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乡镇消防队建设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管委会):市、县(区)两级要将乡镇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年度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内容,与全年安全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各县(区)要将乡镇消防队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健全乡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监管的责任机制。重点督导、帮扶辖区内乡镇解决乡镇消防队建设规划、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建设经费等问题,严格落实《毕节市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确保乡镇消防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建设经费落到实处。要将乡镇消防队管理骨干逐步纳入行政事业编制,2013-2015年,各乡镇消防队队长和副队长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乡镇政府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消防队的主管单位,应成立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经费保障,抓好乡镇消防队营房、人员、装备等配套建设,实行“政府领导,公安管理,消防指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机关部门:公安机关:督导乡镇派出所加强对乡镇消防队管理力度,建立正规日常战备秩序,抓好队伍管理、业务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将乡镇消防队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绩效考核范畴;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乡镇消防队业务指导力度,加强监督管理,负责队员业务培训工作。财政部门:按照《毕节市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落实经费保障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对拨付的专项建设经费实施监管。民政部门:抓好乡镇消防队伍各类保障性工作,乡镇消防队员或消防文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符合评残条件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给予评残并落实好相关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县(区)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查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谴合同,为乡镇消防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办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落实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将乡镇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组织乡镇消防员参加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免费通行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减免乡镇消防队车辆养路费、路桥费、通行费等费用。人武部:配合消防部门完成驻勤民兵招收工作,在每年开展征兵工作时,凡体检和政审合格的驻勤民兵,应优先考虑应征入伍。
六、考核奖惩
(一)责任考核。各县(区)应将乡镇消防队建设纳入对乡镇政府社会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双考双评双挂钩”内容。与社会消防工作目标同步实施,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将适时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由督办督查局、实绩考核办跟踪完成。
(二)业务考核。公安机关将乡镇消防队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绩效考核范畴,包括队伍管理和业务考核。凡出现队伍管理失控,导致案件、事故的发生,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取消评优资格。公安消防部门对乡镇消防队的训练、执勤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考核
(三)表彰奖励。市级将设置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奖励项目,对在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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