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毕府办发〔2015〕3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毕府办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为实现“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现就毕节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增强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我市人口多,粮食产量少,主要口粮缺口大,是贵州省粮食主销区,保障粮食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的工作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在维护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县级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县(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生产保底线、储备保应急、流通保平衡的粮食安全责任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部门职责。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宏观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粮食安全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和落实粮食流通专项资金;农业部门负责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水务部门负责农田基本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地污染监测和指导治理,防止粮食污染;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质监部门负责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严守耕地红线,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规定。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按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切实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增加粮食产量,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农发行毕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利用效率。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和薯类生产、加工,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大对种子、化肥、农药制假、售假、贩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农科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落实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降低单位面积成本,推进农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粮食作物的品种优质率,提高商品化率。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粮食生产者市场收益。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让生产者享受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农发行毕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发展粮食流通产业,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九)抓好粮食收购,强化粮食产销合作。在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充分掌握粮源,夯实粮食调控基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按照市委、市政府“板块经济区”战略部署,大力开展优质粮食和特色粮食品种订单种植,依法履行订单合同,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促进农民增收。指导粮食企业深入乡村设点收购,方便农民售粮。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粮食收购贷款支持。严厉打击“转圈粮”、“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加强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区外粮食资源弥补我市粮食产需缺口。积极支持区内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粮食、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支持区外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我市开展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农发行毕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完成地方储备粮增储任务,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下达我市储备粮(含油)规模,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地方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资金,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将储备粮轮换纳入公共交易平台集中交易,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储备粮轮换办法。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出库“一条龙”管理制度。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布局信息报送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地方与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发行毕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大力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14〕2号)中“市级政府拥有5万吨以上、县(区)级政府(管委会)拥有3万吨以上有效仓容”的要求,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相匹配的仓储物流体系。仓容不足的,各级政府应安排资金帮助建设。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储备企业通过“退城进郊、资产置换”等方式建设现代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将国有粮食企业置换土地、房屋等资产所得收益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信贷规模,重点支持“毕节市粮食产业园仓储物流项目”、县级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以及军粮供应网点建设,抓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报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启动实施“智慧粮食”工程建设,构筑先进实用、安全可靠、布局合理、便捷高效的仓储管理系统,实现粮食流通现代化。逐步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打造市级粮食交易平台,完善设施提升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培育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推动粮食电子商务和期货贸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农发行毕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升级。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推动流通与生产融合发展,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产业园区和组建粮油集团,在更大的区域内统一品种、品质和品牌,提高粮油产业集中度。推动主食产业化,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不断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粮油工程。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不断加强和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购销、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建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不低于10天消费量建立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相关费用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成品粮低温储备库,确保成品粮储存安全。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及时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粮食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

(十四)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和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等流通环节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认真开展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数据。铁路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省外粮食调入情况统计调查。推进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物联网、大数据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畅通跨区域的粮食信息渠道,及时收集、分析、发布粮情监测信息,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国家统计局毕节调查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加强粮食流通领域监管。加快构建职责分明、权责统一、分工合作的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市场监管执法有依据、监管不缺失、责任可追究。建立健全各级粮食执法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和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和各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粮食走私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城乡“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创建放心粮油示范店,确保放心粮油工程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试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严防发生区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粮食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监测检验能力建设,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从生产、收购、储存、加工、流通等环节履行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尤其要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工作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十七)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和全面实施节粮减损。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发挥好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教育作用,面向学校和社会公众开展节粮、营养健康、质量安全等互动体验活动。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落实各级财政匹配资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建立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流通专项资金。各县(区)要建立与本区域粮食生产、储备、调控和流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流通专项资金规模,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流通专项资金规模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特别是强化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确保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制定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附件:1.毕节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2.毕节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毕节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市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所属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粮食安全责任书》,年后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粮食工作考核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实施意见》规定的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粮食生产、保护种粮积极性、储备能力建设、保供稳价、质量监管、保障措施等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评分办法在当年印发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考核方式包括自查、核查、现场抽查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项检查或暗访。

1.自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10日前,按本办法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责任制的情况作出书面自查报告和初步评分,并及时报送市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

2.核查。市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对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核查评估。

3.抽查。由市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带队,抽调人员对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4.通报结果。考核结果经市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全市。

第九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确保地方粮食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市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问责和约谈,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http://www.bijie.gov.cn/BJ0001/doc/2016/3/7997.shtml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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