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查处置批而未供土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0〕171号
颁布日期:2010-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清查处置批而未供土地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7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快建设用地的供应速度,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市政府决定开展我市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清查处置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处置工作范围

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全市范围内已依法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还未办理供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

二、清查处置工作内容

(一)调查摸底。采用项目业主自行申报登记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清查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位置、使用现状、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情况。

(二)分类处置。根据清查结果,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对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项目及地块,明确供应方式、供地时间,限期完善供地所需手续;对确实无法实施项目用地,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调整。

(三)组织实施。根据分类处置意见,完善供地手续或调整实施项目。

(四)工作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考核奖惩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各区(市、县)、开发区清查处置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三、清查调查登记要求

1.对项目已落实,因征地补偿未完成、或征地已完成但其他供地资料不齐备等原因未办理供地手续,确需继续实施的用地,由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区(市、县)、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2.对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需调整实施项目,以及不能取得环保、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无法继续实施的土地,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统计、汇总、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四、清查登记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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