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学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学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六盘水府发〔201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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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学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依据《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学院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45号),现我市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学院(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学院(校)的性质、定位和职责
(一)行政学院(校)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校)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主渠道、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重要基地、政府决策咨询思想库的作用。
(二)行政学院(校)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三)行政学院(校)的主要职责: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围绕行政学院(校)教学培训目标要求,着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
二、行政学院(校)机构、体制和培训班次
(五)市人民政府设立六盘水行政学院,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学校。行政学院(校)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校)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校)的功能和特色。
(六)行政学院(校)院(校)长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行政学院(校)设置常务副院(校)长主持日常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兼任行政学院(校)副院(校)长。
(七)六盘水行政学院(校)要按照《条例》规定,对各县(特区、区)行政学校进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开放办学、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县(特区、区)行政学校进行业务工作评估;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加强院校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定期召开全市行政学院(校)长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八)行政学院(校)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等。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九)六盘水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主体班次及培训对象。
1.进修班。培训对象为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中5年内未参加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规定的副县级、正副科级公务员。
2.专题研讨班。培训对象为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分管相应研讨专题工作的公务员以及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级政府部门正副职领导。
3.任职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晋升为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尚未参加过本职级任职培训的公务员。
4.初任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初任公务员。
5.师资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六盘水行政学院及各县(特区、区)行政学校教师。
(十)各县(特区、区)行政学校培训班次依照《条例》设置,培训对象主要为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公务员。
三、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手段
(十一)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培训应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学院(校)的特色。
(十二)行政学院(校)要坚持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经济政策、能力建设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建立有效的需求调研制度,增强教学培训的针对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及时将党委、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教学培训的重点内容,开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增强教学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十三)行政学院(校)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稳妥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十四)行政学院(校)应当围绕教学布局,立足政府工作需要,确定学科建设的原则和方向,着重建设经济管理学、行政法学、经济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应急管理、公务员能力建设等学科体系。
四、加强科学研究,搭建咨询平台,提供决策服务
(十五)行政学院(校)科研工作应紧密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加强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加强对重大改革与试点工作的调研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公共行政理论、管理创新和公务员培训方面的研究,增强科学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行政学院(校)作为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础作用。
(十六)行政学院(校)要把科学研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系统科研协作,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定期开展全市行政学院(校)系统科研成果评估、表彰和奖励优秀科研成果。
(十七)行政学院(校)要不断加强图书馆(室)建设,不断强化图书馆(室)和院报院刊的功能和作用。
(十八)行政学院(校)应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紧跟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十九)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行政学院(校)决策咨询工作,在开展重大改革与试点工作时,吸收行政学院(校)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并在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立项、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实施开放办学,拓展渠道
(二十)六盘水行政学院应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二十一)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聘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市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选送学员到国(境)外培训和考察,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举办或参加各类会议、论坛和学术研讨活动。
(二十二)六盘水行政学院组织教学研究人员外出进修、讲学、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纳入科研经费和人才培养经费管理。
六、加强学员管理,从严治院(校)
(二十三)行政学院(校)要加强院(校)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正确引导教师和学员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言行统一。
(二十四)行政学院(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调度灵活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创造认真、自觉、严肃、活泼的教学环境。
(二十五)行政学院(校)实行班主任制度,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或职称的干部、教师担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二十六)行政学院(校)应加强学员管理,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和考勤制度,严格院(校)纪律。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学员考核、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校)应与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七、加强院(校)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行政学院(校)队伍建设政策支持,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引进各类重点人才,大力培养、使用现有人才。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精神,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考核评价等制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工作人员队伍。努力开创行政学院(校)队伍建设新局面。
(二十八)行政学院(校)队伍建设以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和学科领军人才。要立足内部培养,加大引进力度,制定学院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健全学习进修、挂职锻炼、激励竞争等机制。
(二十九)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有关部门要为行政学院(校)培养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三十)行政学院(校)要按照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引进高层次专家学者和优秀党政干部等人才,选聘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兼职教师人才库。
(三十一)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提高后勤服务的科学管理水平、完善后勤服务队伍建设机制,切实增强后勤保障能力,为学员和教职工学习生活提供高品质的后勤服务。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校)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校)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行政学院(校)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加强领导,促进行政学院(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十二)建立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行政学院(校)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交流的制度。
(三十三)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解决行政学院(校)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教学培训基地建设、科研咨询合作、人才交流、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三十四)行政学院(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确保行政学院(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咨询、开放办学、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养、图书资料、信息化建设、业务指导和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需要。
(三十五)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指导行政学院(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把行政学院(校)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建设任务,落实建设资金,以满足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
(三十六)学员参加行政学院(校)培训的经费由财政列入学员所在单位的部门预算,行政学院(校)按相关规定收取必要的培训费用。行政学院(校)举办经政府批准的各种培训班次,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保证公务员培训所需。学员在院(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开创行政学院(校)工作新局面。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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