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黔东南府发〔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黔东南府发〔2010〕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和推动科学发展中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加快构建组织完善、制度科学、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地方统计体系,努力为实现我州走生态文明崛起的跨越式发展之路提供统计保障。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州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部门统计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州部门统计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决策提供了大量翔实的数据,为部门依法行政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对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州部门统计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统计机构设立不健全,统计人员不稳定、统计力量薄弱,统计相关工作制度未建立,统计资料共享的渠道不够通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使部门统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当前,正在开展的文化产业调查和旅游抽样调查,工业和投资领域统计核算方法制度改革,“十一五”期末各级实现GDP、节能减排、小康进程、妇儿“两规”等目标任务的统计监测,以及现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统计指标、统计方法制度也相应进行调整,这些新情况和新变化对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和做好部门统计工作。

新形势下,要认真落实新《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对部门统计的要求,努力把统计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各部门要增强五种意识。一要树立依法统计的意识,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开展统计。二要树立全局意识,部门统计是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统计结果关系到全州统计的最终成果,各部门要树立全州统计一盘棋的思想。三要树立质量意识,加强数据质量的控制和评估,树立起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生命线的意识。四要树立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分管行业的统计是自己职责范围内工作,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五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开展统计数据分析,及时总结和发现问题,积极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加强部门统计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部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

1.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各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全州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发(2005)18号)文件中《黔东南州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规则》相关规定,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各部门、各行业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凡政府综合统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的,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对一些当前还没有统计到,而对宏观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的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联合开展调查。

2.健全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调整后的职能要求,抓好与经济核算相关的指标体系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行业管理的需要,积极推行部门统计向全行业转变,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财政、工信、交通、建设、金融、保险、教育、文化、民政、水利、卫生、科技、工商、旅游、环保、房管、人劳、司法、宗教、体育、计生等重点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做好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发改、财政、工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质监、商贸、审计等专业性强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关内容,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卫生、体育、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计生、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公路、交通、人劳、环保、气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消防、海事,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应在现有系统统计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充实内容,全面负责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工信、农委、林业、水利、房地产、物价、旅游、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能交叉的部门,应统一协调,规范制度,消除重复,资料共享。电力、邮政、通讯、烟草、盐业、医药、石油、煤炭经济组织,应在政府综合统计的基础上补充有关指标,形成系统统计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

3.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和管理制度。各部门、各行业必须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调查资料。各部门必须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综合数据库、黔东南统计月报、年度领导干部手册、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调查、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价、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统计资料。各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的法定构成要素中,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出日期等要完备,统计人员对数据质量的真实可靠负责,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好质量关。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负责人制度,统计负责人由部门指定,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部门统计负责人变动,应当事先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告。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维护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名录库,管理好各种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各部门、各行业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4.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各部门要围绕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的要求,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统计数据采集过程运作环节质量控制手段,完善统计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数据质量的评估监测。搜集数据环节,要注重对原始数据的审核;汇总数据环节,要注重对综合指标逻辑关系的审核;上报数据环节,要注重对综合指标变化趋势的审核。

5.部门要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各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部门数据协调、衔接和共享机制,避免出现数出多门和相互矛盾等现象。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查资源、统计内容和信息等要实现互通有无,统计、税务、工商、民政、编办、质监等部门之间的单位名录库要实现共享,并争取实现信息内容的标准统一。

各部门要明确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及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发布频率等内容。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涉及全局性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或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同时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涉及到全州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应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收集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相重复,应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对外发布。

(二)围绕党政科学决策需要,加强部门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统计工作只有统计数据,不开展统计分析,就发挥不了统计的作用。各部门要在准确的统计数据基础上认真开展统计分析,要通过分析本部门或管理行业的统计数据,及时发现本部门管理行业运行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及新情况、新特点,为党委政府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三)夯实基础,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1.抓好统计硬件落实。各部门要做到“五有”,即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有设备、有经费保障,保证部门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凡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应设立内设统计机构,确保本系统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和依法进行;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要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各项统计工作的开展,避免一个单位数出多科室的现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改善工作条件,落实工作责任。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并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或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特别是农委、工信委、商务、林业、水利等综合部门要设置统计调查科,负责本系统或全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2.加强部门统计基础管理。制定适合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所辖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管理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3.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传输手段,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自动化,使统计运作及管理工作中更多地应用现代信息设备和技术,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统计工作效率,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库,建立统计信息网络交流平台,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三、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工作关系

政府综合统计与政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两大支柱,缺一不可,呈“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协作关系。坚持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的指导、监管下开展统计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协作。按照《统计法》规定的职责,各尽其职,减少两者的重复调查,逐步建立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统计信息顺畅交换,数据共享。

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数据监督和工作指导,指导部门健全统计调查指标,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宣传、培训和联系,认真组织实施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提高部门统计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科学性,确保部门统计调查覆盖全面,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各部门要按照新《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相关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行业统计指标体系。认真履行向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民生和社会保障、各项综合评价监测等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切实承担起本部门管理的全行业的统计工作。

四、依法强化政府综合统计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

(一)加强对部门的统计培训和业务指导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部门统计人员统计专业知识、统计分析、统计法规、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流程、统计相关业务平台等内容的培训,真正达到注重实效,更新知识,胜任新时期部门统计工作的目的。部门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统计从业培训和考试,要全部达到持证从业。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及时发现部门统计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经常对部门进行统计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制定的相关调查项目,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开展全面小康监测、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节能减排、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调查、年度职能绩效目标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和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统计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纳入政府基础工作年度督查,并予以通报。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执法检查,定期对部门的依法统计、统计基础和统计业务的规范化建设、统计内部管理、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服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坚决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要健全部门的统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对在统计工作中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严肃查处,依法追究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部门联系制度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部门统计联系制度,定期召开部门统计联席会,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要定期总结部门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积极推广部门统计工作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提升全州统计工作水平。

二○一○年七月二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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