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函〔2015〕212号
颁布日期:2015-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15〕2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2日

黔东南州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州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作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地质灾害治理,有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886号)、《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6﹞111号)、《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字﹝2006﹞171号)等法规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应急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州项目实行实施方案审批及全程监督管理制度。承担项目实施的单位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工程概算。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治理项目的立项申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移交责任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进行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门是项目实施的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农村村寨的治理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治理项目由行业(领域)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项目批复明确由州人民政府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申报的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报上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征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申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需要请求州专项资金补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报。需要请求省、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由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地质灾害应急补助资金文件;

(二)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等级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立项的请示;

(二)县级人民政府匹配资金承诺文件;

(三)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等级的技术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县级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对上级部门准予列入中央和省项目可研立项的项目,在接到通知后,下列人员应按时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项目立项审查会议: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二)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

(三)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

(四)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资质单位负责人及编制人员。

第十四条立项审查会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由可研报告的编制单位负责落实。修改后的可研报告经县级参加会议人员审阅后,送交报告审查组织单位。

第三章项目施工设计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设计方案按照下列权限报审:

(一)中央资金项目的施工设计方案,由编制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

(二)省级资金项目的施工设计方案,由编制单位报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

(三)应急资金项目的施工设计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重大的应急资金项目的施工设计方案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工程治理项目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预算。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确需变更原批准的设计和预算的,按

照下列程序予以变更:

设计、监理单位对出现危及生命和工程安全的紧急事件所采取的应急工程变更和措施,在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的同时,应及时报项目建设单位,事后完善相关手续。

常规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监理单位签字后,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

对治理工程的主体类型、范围、数量、结构等进行较大改变,或者增减经费超过批准预算投资20%的,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批准。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

第十八条凡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律实行项目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同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全程监督。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鼓励实行招投标。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应急治理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投标文件,报经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隐患等级相对应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资质。学校治理项目必须按照“甲级资质、业绩较好、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鼓励地方资质施工单位参与治理项目工程竞标。

第二十一条严禁拆分项目发包。因施工条件等原因确需拆分的,必须经过项目设计单位及批准部门同意。

第五章项目施工及监理

第二十二条承担项目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第二十三条同一资质单位不得从事同一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方案调整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方应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材料。对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需报请原组织审查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严禁施工单位分包、转包施工工程。一经查实,将取消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施工资格,并将情况报送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部门。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项目资金下达后,由州财政局商州国土资源局后联合下达至县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上级项目批复明确项目由州级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实施的项目,项目资金由州财政局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具体拨付程序为:

(一)项目前期经费和其他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二)项目施工设计经费:由施工设计单位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三)项目监理经费:由项目监理单位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四)项目工程费: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设计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经决算审计后,由建设单位凭审计决算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再拨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侵吞、截留套取项目资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专人管理、分账核算,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七章项目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

(一)中央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初步验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二)省级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应急资金的地质灾害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对重大应急资金的地质灾害项目,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四)其他非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交付使用登记表》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防治责任单位共同签字,由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将完成工程交付给隐患点防治责任单位管理维护。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治理责任单位按照《黔东南州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暂行办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隐患点销号。

第八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并报监察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实行按月调度,从州下达资金计划当月的次月起,每月底前项目所在县市财政及国土资源局须向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上报项目进度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州人民政府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合格、资金使用规范的,将予以表彰奖励;对项目进展缓慢、质量未达标、验收不合格、发生安全事故、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州内各级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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