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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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黔西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黔西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西南州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州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州级发展支出和对市、县(区)的专项支付。中央及省的专项资金管理也适用本办法,若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三条州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核立项—列入部门预算—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安排之前(上年的10月至下年的3月)提出申请,向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申请内容应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州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后,对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形成专项资金待安排目录。报州级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预算待安排目录。专项资金待安排目录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或项目前置审计。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州本级年度财力状况和经州领导审核通过后的专项资金的待安排目录,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具体安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按规定预留的资金外(如预留调资),州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并明确绩效目标,实行项目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未明确绩效目标的,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二)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15%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进入部门预算后,州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明确项目责任人。
第八条各部门确需设立项目前期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由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进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九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州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州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州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在一个年度未动用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条对州级部分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州级“以奖代补”方式另行规定)或财政贴息等方式补助到县的,州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工程进度核拨。
第十一条州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项目进度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州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州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州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等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州级财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五)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1年8月起执行,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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