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2〕41号
颁布日期:2012-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2012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2012年黔西南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根据国家环保部等9部门《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黔环专〔2012〕1号)的工作安排,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2012年黔西南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加强环境监管。按照《贵州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结合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情况,继续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并对2011年开展排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再次进行认真梳理,对其存在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对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汞、镉、铬、砷、锑、锰等重金属污染源进行排查。按照规定频次进一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正常生产的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达标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其中重点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安排2012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36号)安排,加强对国控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污染物收集处理和事故泄漏收集设施建设,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州发改委、州环保局要依法分期分批公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要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2.加大淘汰重金属排放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的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安排,继续加大重金属排放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列入淘汰计划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坚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未按规定关闭的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3.严肃查处重金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多次查处仍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对处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请省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将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排查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送至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将于6月30日前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4.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严格审批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目。加强对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执行环评“三同时”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情况的监管,对超期试生产、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违法生产、经营废铅蓄电池活动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注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请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将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情况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至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依法申报登记并核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因采用落后的污水处理工艺,导致污水排放氨氮指标不能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结合省环保厅组织开展的2012年重点减排设施运行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工作安排,通过实施规范化、精细化环境监管,综合采用规范化巡查执法、随机或不定期暗查、落实驻厂监督员制度、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监管以及督查稽查工作等各项措施,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水平,逐步由粗放型管理模式转变为规范化运行管理模式,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废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请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于2012年6月10日前将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情况报送至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加强火力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火力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火力发电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火力发电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特别是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火力发电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3.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及2012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监管。督促重点污染源企业加强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规范环保设施运行,建立完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严格执行环保设施启、停运报告制度;严肃查处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治理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追缴排污费;督促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入使用,尽早发挥其污染减排的作用。

(四)加强环境辐射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为进一步确保放射源的安全,防止辐射事故发生,对辖区内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特别是针对放射源使用单位在关停、改制、破产、经营权转让等过程中易发生放射源失控、丢失、被盗或非法转让等事件,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将此类放射源使用单位作为放射源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检查过程中,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按照“一源一档”要求建立档案,切实做到“四清楚”,即清楚放射源使用单位、清楚放射源数量、清楚放射源使用的位置、清楚放射源是否安全。结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州辐射环境安全。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州环保局。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州专项行动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比照州政府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作,综合整治。

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最严厉的措施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发改和工信部门进一步加大重金属行业生产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动态跟踪;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典型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司法部门要大力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保障;水务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严格禁止有毒有害和超标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工商部门要切实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积极配合州环保局查处擅自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行为,对于相关许可证被撤销或政府决定关闭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依法督促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质监部门要严格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参与环保专项行动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电镀企业、铅蓄电池企业、涉及重金属的化工企业、钢铁企业等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分类指导,落实责任;供电局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供电企业对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采取限电、停电等措施;各职能部门要按专项行动工作时间安排,认真抓好阶段性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狠抓督办案件落实。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结合专项行动的整治进度,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州环保局、州监察局将结合督查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铅酸蓄电池(加工、回收)、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电镀、电解锰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废汞触媒回收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环保设施长期不稳定运行的重点减排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环保专项行动情况选择一批存在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铅酸蓄电池(加工、回收)、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电镀、电解锰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废汞触媒回收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环保设施长期不稳定运行的重点减排企业作为典型案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六)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每月要向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期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和工作总结,做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报送。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4月)。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对本级本单位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总结,于11月10日前将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黔西南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范华(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岑建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先华(州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天洋(州发改委主任)

陈晴(州工信委主任)

王官忠(州监察局局长)

郝维正(州司法局局长)

黄榜泉(州住建局局长)

黄明祥(州质监局局长)

罗大才(州安监局局长)

孙素国(州工商局局长)

张涛(兴义供电局局长)

韩龙(州环保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韩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强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人:张强(13885970788)黄吉军(13195297764)。传真:0859-322251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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