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意见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铜署发〔200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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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意见
铜署发〔2009〕27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地直各工作部门:
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由行政管理向公共服务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效解决农村群众办事难、诉求难、了解政策难等问题,现就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推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很多因素来自农村,主要原因是一些农村基层单位行政服务不到位、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工作方法简单,群众诉求渠道不畅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乡镇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有利于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乡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融洽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有利于提高基层执行力,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让群众在国家利民惠民政策的推行中真正得到实惠,推动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二)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乡镇工作直接面对群众,点多面广,千头万绪,乡镇干部是农村群众认识和评价政府的窗口,是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者,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设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目的是解决一些农村基层单位中存在的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解决一些基层干部中存在的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推诿拖拉问题;解决一些基层干部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履行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甚至滥用职权搞不正之风等问题。
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三)各县(市、特区)年内要全面完成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便民服务中心作为乡、镇政府的综合服务机构,中心主任由副乡(镇)长兼任,必要时可由乡(镇)长兼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民政、国土、林业、农业(含农经)、畜牧、计生、公安、司法、综治、合作医疗、水利、移民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乡镇单位都要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利用政府驻地赶集日开展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行政村设立便民服务代理点,帮助群众代办申请事项。
(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切实开展好以下四项服务。一是行政服务。为群众办理或代理民政、计生、户籍、土地、房屋以及外出务工等有关证明、证件,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各种手续,以及其它需村、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办理的相关事宜。二是信息服务。发布国家、省、地、县有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政策法规等信息;发布用工信息,开展职业介绍,协助组织劳务输出;发布农作物、畜禽良种、农副产品加工及贸易、投资建设、兴办企业等信息,提供农产品价格信息、科技知识咨询、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村级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等政策咨询服务。三是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四是其它服务。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开设绿色通道;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三、因地制宜,扎实推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五)各县(市、特区)要本着规范、便民、适用、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乡镇现有的办事场所、软硬件设施,根据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改善和配置,做到既满足工作需要,又不铺张浪费。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群众、企业的需要,结合乡镇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便民服务,推进乡镇政府工作机构更加有效地服务农村发展,服务民生。
(六)各县(市、特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制度,规范运作流程,将乡镇(办事处)站、所、科室面向社会、基层、企业、群众的办事事项,本着“能进则进、能办则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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