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4〕1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1日

铜仁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事项,实行由牵头部门依法受理并抄告协办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审批方式。具体实施范围为市级审批权限内的企业注册、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二、运行机制

实行市政府领导,市政务中心主抓,牵头和协办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集中回复、集中收费”的工作制度。

(一)一窗受理。列入并联审批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二)抄告相关。牵头部门的办事窗口受理后,立即以书面或计算机网络方式抄告各相关协办部门,并通知协办部门领取前置审批的所有申请材料。

(三)同步审批。协办部门接到受理通知后,即进入正式办理程序,在申请要件齐全的前提下同步进行审批。

(四)限时办结。牵头、协办部门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审批程序,提出审批意见。

(五)集中回复。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后,将批件送牵头部门集中,由牵头部门向申请人统一回复审批意见,并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规定缴费、领证。

(六)集中收费。牵头部门根据各部门收费规定,统一收取相关费用,定期分项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三、职责分工

市工商局是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分别是建设项目各环节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公告、公示、咨询、初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抄告、催办、信息汇总、档案管理和联合踏勘的组织等工作。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的其它审批部门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核、办理、材料移送、联合踏勘等相关工作。

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并联审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推动等工作。

市政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指导、组织、协调和考评等相关工作。对牵头部门难以协调的提交市政务中心协调;市政务中心难以协调的提请市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市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并联审批情况的执纪、监督和问责工作。

四、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分为预先核准名称和核发营业执照两个环节。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协办部门:根据企业注册事项经营范围或需要确定的其他责任部门。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五、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决算五个阶段,涉及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招标初步方案核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决算等审批或核准环节,其中4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其余环节由有关部门单独审批。

(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环节(限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协办部门:市国土局、国安局、消防支队

并联审批项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2.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3.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项目);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设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环节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协办部门: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

并联审批项目: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建设用地预审(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3.建设单位资质审查(限房地产开发项目);

4.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限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或核准类项目)。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环节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协办部门:市林业局、人防办、国安局、水务局、文物局、无线电管理局、环保局、市消防支队、铜仁供电局

并联审批项目:

1.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2.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3.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4.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6.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8.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9.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10.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2.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环节

牵头部门: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委托项目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按照工程性质和用途明确牵头部门,其中,房屋建筑和含市政工程类项目的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交通运输类项目的牵头部门为市交通局,水利类项目的牵头部门为市水务局,环保工程类项目的牵头部门为市环保局。

协办部门: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协办部门为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公共利益和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业部门;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协办部门由各牵头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各协办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确保建设工程所有验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六、配套措施

(一)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政府法制办、编委办、政务中心及并联审批牵头、协办部门组成,由市长、副市长或其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并联审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牵头部门、政务中心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促进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保证并联审批工作依法、公开、科学、高效进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中心。

(二)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相关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多科室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成立行政审批服务科,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向政务中心集中;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中心落实到位,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工作要求,完成职能归并,人员、事项进驻,推进审批与监管分离,建立审批与服务并重,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工作模式。市编委办负责对进驻政务中心部门“两集中、两到位”方案的批复审查,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三)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协办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审批阶段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技术性规范进行审查。

七、其他事项

(一)各牵头和协办部门要推进审批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市行政投诉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监督,及时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纠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诚信体系,规范与建设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惩诫力度。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要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用监管机制,推动中介服务规范化进行。

(三)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审批上报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转报。

(四)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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