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遵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暂行)办法

为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加快建立精细化、高效能、全覆盖的城市管理新模式,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基础平台和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有序、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城市管理模式。

二、遵义市辖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区域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将市区划分成若干个网格状单元,将城市的管理对象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中,使城市管理问题准确定位,实现对城市事件、部件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含地下管网,下同)、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下同)。

城市管理的部件是指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水、电、气、热、公园、绿地、休闲健身等公共设施和门牌字号、广告牌匾等部分非公共设施。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他等六大类。

城市管理的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扩展事件等六大类。

四、遵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两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联动”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级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总平台,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同时在县、区(市)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形成市级与县、区(市)的监督中心为两级监督,市与县、区(市)指挥中心为两级指挥,街道办事处为三级管理,社区为四级网络的管理体系。同时,建立起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信息网络。

五、遵义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是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一)市监督中心职责。负责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的办法,建立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新型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和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以及诚信评价体系;负责各种城市管理问题现场信息和处理结果信息的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掌握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总体情况,对城市管理实施全方位全时段的监督;负责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整理、分析,并对城市管理状况以及城市管理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和服务;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宣传工作;负责“12319”投诉热线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和管理监督员队伍,承担城市管理监督员的配置、招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更新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库,并指导县、区(市)级监督、指挥中心开展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职能部门、各县、区(市)和相关单位,督促其及时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城市部件丢失、损毁和突发的城市管理事件等问题,并监督、检查其处理结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指挥中心职责。负责对市区城市管理全方位、全时段的即时监控,并对发生问题的处置进行指挥、协调和督办;负责涉及多个部门问题解决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并督促按期完成;负责对各职能部门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或影像)进行汇总;负责市区夏季防涝、冬季除雪的组织、协调和指挥;监督城管监督员聘用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各县、区(市)要建立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作为县、区(市)政府指挥、调度、协调数字化城市管理事物的机构,负责建立辖区办事处、专业部门的网络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系统,监督其完成城市管理问题处理并向市级平台反馈问题处理结果。

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县、区(市)指挥中心派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协调监督管辖区域内各社区、物业公司、社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等履行法定责任,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六、市直相关部门和中直、省直、部队、铁路等驻遵各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电力、邮政、通信、燃气、热力等各公共产品服务单位应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加强所属设施的管护,督促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遵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要求落实承诺,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公共服务。

七、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包含以下内容: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中包括市级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县、区(市)级监督中心、指挥中心;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

(三)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标准;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专业部门平台;

(五)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联的信息共享网络;

(六)每年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进行一次更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凡人民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其他各类人口、企业、政府审批以及城市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等实行信息适时共享。

八、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设置信息采集、立案、派遣、处理、反馈、结案等6个环节。

信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实行分层采集、分层受理、分级分类处置的方式,按照以监督员巡视采集为主,政府监督及执法机构采集、视频监控采集和市民群众举报为辅的原则进行,所有信息及时进入监督中心。

立案:监督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登记,并根据事件、部件属性立案审核后,批转到指挥中心。

派遣:指挥中心接收监督中心批转的案卷,根据城市事件、部件处置标准和时限,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处理。派遣遵循属地原则,凡属于市直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处置的城市管理问题派给市指挥中心协调处理;属于县、区(市)处置的派给县、区(市)指挥中心协调处理。对职责不清等原因无法直接派遣的,由指挥中心协调解决。

处理及反馈:相关专业部门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信息反馈到指挥中心。

结案:监督中心通知相应区域的城市管理监督员到现场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城市管理监督员通过“城管通”上报处理核查信息;如上报的处理核查信息与指挥中心批转的问题处理信息一致,监督中心进行结案处理。

九、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各相关专业部门及设施管护单位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网络,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属性,落实维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在接到交办件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主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当及时告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对无故不执行县、区(市)政府决定或不服从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责任不清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单独立项归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市)政府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市)政府职能部门上报协调解决。

县、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责随权走、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进行协调。属部件维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市级下放的市政设施养护由各县、区(市)负责)。属综合性问题的,原则上由县、区(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解决,产权单位或事件责任人落实责任和经费。

十一、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区分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市、县、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协调解决,后区分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市、县两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实施,后追究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属市区有关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的一般问题,由辖区政府解决;较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各综合性的城市广场、特色街区等“窗口”产生的责任不明问题的处置由辖区政府解决。

(五)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协调处理。

十二、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所有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市)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十三、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所有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进行。

十四、市政府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市)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核拨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经费、监察部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综合监督考核评价体系,从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岗位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实现对各县、区(市)和专业管理部门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十五、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每月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

十六、市、县两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维护。

十七、各级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对反复出现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重点解决资金保障、法制完善、职责界定、正常运行等问题。同时,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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