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表彰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8日
海南省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表彰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奋力在第十二届全运会上创造优异成绩,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
省政府对在第十二届全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主管教练员给予记一等功奖励;对获得银牌和铜牌的运动员、主管教练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对取得前三名的青年教练员、运动员,符合评选条件的由团省委授予“海南青年五四奖章”或“海南青年五四奖章集体”荣誉称号;对在第十二届全运会取得前三名的女教练员、运动员,符合评选条件的由省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后勤保障等有功人员,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表彰。
二、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在第十二届全运会比赛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
金牌:50万元。
银牌:20万元。
铜牌:10万元。
第四名:5万元。
第五名:4万元。
第六名:3万元。
第七名:2万元。
第八名:1万元。
2.通过预赛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每人奖励5000元。
(二)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第十二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奖励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给予奖励。
2.在决赛中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单项比赛获得名次,按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
3.在集体项目决赛中取得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一份奖励。
4.主教练员与其所培训获奖的运动员,给予同等名次奖励。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奖励名次,主教练员按累计成绩给予奖励(两人以上的单项按项计算)。
5.总教练员除按该队取得的最高一项名次奖励标准的100%奖励外,还按本队所获其他名次奖励标准的15%累计给予奖励。
6.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所获奖金的60%给予奖励(两人以上的共同分享),助理教练员按主教练员所获奖金的30%给予奖励(两人以上的共同分享)。教练员培训获奖运动员满2年以上的,享受应获奖金的100%;满1年不足2年的,享受应获奖金的80%;满半年不足1年的,享受应获奖金的70%,不足半年的,享受应获奖金的60%。
7.专职领队(限1人)、科研人员、医务人员按主教练员所获奖金的30%核拨经费给予奖励(限1个项目)。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领队跟队服务满4年以上的,享受应获奖金的100%;满3年不足4年的,享受应获奖金的75%;满2年不足3年的,享受应获奖金的50%;满1年不足2年的,享受应获奖金的25%;不足1年的,享受应获奖金的15%。
8.运动员兼教练员的,按运动员奖励标准及教练员奖金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9.领队、科研人员、医务人员、主教练员、副教练员、助理教练员等随队工作人员相互兼职的,奖金按就高奖励。
10.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后勤保障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
11.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1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1年不足2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2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一)所有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训练单位于决赛后申报,经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二)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各类获奖人员,视情况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