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号:冀安委办传〔2014〕11号
颁布日期:2014-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省政府三令五申要求把停产整顿小煤矿停住管好,但近期以来,多次接群众举报,个别小煤矿仍然存在擅自组织人员下井现象。2013年“2·28”艾家沟煤矿火灾事故,反映出停产停建煤矿的监管时刻不能放松。为确保停产停建煤矿停到位,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彻底排查停产停建矿井的安全隐患

产煤市政府要组织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3月2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停产停建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提升、井上下供电、通风、排水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规定,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运行可靠;应拆除的提升设备和设施是否拆除到位;提升、供电、通风、排水等重点岗位人员是否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井下巷道是否能够满足通风行人要求。对于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通风行人要求的,严禁人员下井。对于提升、供电、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未经检验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立即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实施远距离停电措施。

二、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

一是对于因提升、供电、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未经检验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停产停建矿井,整改期间,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体企业拿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停产煤矿所在市(或)县(市、区)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二是所有停产停建矿井,由市、县政府和兼并重组企业实行24小时驻矿监管,政府公职人员每矿不少于4人,其中要有1名公安干警。主体企业接管的派驻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严格煤矿准入条件

所有停产待整合矿井必须在完成矿井整合改造设计,按规定审批备案,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后,严格按改造顺序进行建设。单井规模应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并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42号)的准入条件,进行升级改造,具备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达到国家小煤矿机械化、信息化、现代化标准要求。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严肃追究责任

一是凡发现停产整顿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矿井巷道整修、生产建设或入井人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擅自恢复供电及提煤设施的一律依法关闭。二是凡发现整合技改矿井无证或证照不全、不在批准范围内施工、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边技改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技改、超设计工期未经批准延期继续组织施工、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及未经验收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小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凡发现驻矿监管人员脱岗,停产停建矿井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体企业相关责任人和驻矿监管人员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研究落实本通知要求,省煤管局和河北煤监局将采取多种方式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凡发现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从严处理,上限处罚。

联系人:王桂敏电话:0311-87803087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延伸阅读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贫困农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