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唐政办〔2009〕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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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唐政办〔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发挥应有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的范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条例》第二章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公开重点,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公开。要加大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住房、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并不断向环保、电信、金融、旅游、食品药品、农资、社会保障等近年来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生命安全的领域延伸。各级行政机关要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2、主动公开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实施导引(试行)》(办字[2009]62号)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在门户网站上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发布本级政府信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之间要规范建设构架,统一发布格式,做到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要将公开平台上的本部门公开专版与各自网站进行衔接,充实内容,提升服务功能。同时,各级政府要在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更新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式两份),一并编制公开目录,在规定的时限内,送交同级档案馆、图书馆,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档案馆、图书馆每季度对政府各部门公开信息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尚未对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行政机关,要尽快清理公开并向档案馆、图书馆移交,在此基础上,逐步对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并公开。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开。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通过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认真做好受理、审查、登记、答复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同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作出书面答复,要防止出现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工作敷衍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问题。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切实抓好督办落实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要正确处理,积极应对,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或不予答复的,不按照规定方式、程序进行公开的,应该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等情况,要按照分层级受理的原则,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三、监督与检查
(一)工作考核
根据《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采取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应于年终对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年度报告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公开载体上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其中应分别注明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的情况以及在其他载体公开的情况;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投诉、举报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社会评议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范围,采取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条例》和《办法》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进行责任追究。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不断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办公设施,切实担负起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职责。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管理和培训,通过各种培训活动,强化政策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
(二)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行政机关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按照规定需要批准的,须经批准后再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多个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要在公开前报本级政府审查,防止信息不准确影响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保密审查制度
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妥善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确保政府信息不失密、不泄密。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确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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