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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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佳政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及全省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预算绩效管理是制定明确的公共支出绩效目标、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和行政问责紧密结合起来并不断循环的综合过程,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效果。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从根本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部门责任意识,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节约政府的有效举措。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跟踪为主线,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预算部门分工负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和办法,组织本级各部门,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并指导、检查所属单位开展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绩效责任问题进行行政问责。
2.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各预算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划,先易后难,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规范程序,公正透明。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力量,管理过程和评价结果接受监督。
4、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各预算部门切实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
二、主要内容
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使之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一起成为预算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一)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各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按照政府和财政部门具体部署,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对重大支出项目,预算部门应对编制的预期绩效目标在报送财政部门前自行组织论证;对阶段性工作,在明确工作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分年度目标;对不按规定编制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的预算部门,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
2.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依据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组织专家组实施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审核意见是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应要求预算部门进行调整,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各预算部门也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编制工作的指导和审核。
3.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部门实行对绩效目标批复工作,部门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随预算批复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财政部门建立绩效跟踪监控制度,采取预算部门上报绩效跟踪结果、分析信息材料、下达绩效跟踪结果等方式,重点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为实现目标采取的管理措施、工作程序、方式方法等进行检查分析,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绩效偏差,促进绩效监控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预算执行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认真报送相关项目绩效运行分析报告。
当项目执行无故停滞或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财政部门应督促预算执行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明确无法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停止执行,预算指标予以收回;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随同预算一并调整。
(三)绩效评价实施。
各项目预算执行单位完成项目后,对照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及时组织绩效自评,编写《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报送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项目验收时对照自评报告审查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对本项专项资金综合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编写《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并将项目预算执行单位绩效报告、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每年应选取部分社会影响重大、公共效应明显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实施再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评价结果应用。
1.反馈整改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就有关问题积极整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
2.预决算结合制度。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决算审查有机结合,把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当年决算审查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长期无绩效的经常性项目要予以取消。
3.绩效报告制度。各预算部门定期向政府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财政部门要向政府报告项目绩效跟踪监控情况、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绩效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逐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透明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绩效问责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监察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重大绩效责任问题进行问责,各预算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绩效责任问题进行问责。财政部门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部门牵头、预算部门执行、监察部门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深化公共财政预算改革的重中之重,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发挥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配置,理顺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监察部门要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逐步落实绩效问责工作机制。
(二)强化工作考核。财政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部署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任务要求,强化部门责任,并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三)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规范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流程,确保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效衔接。
(四)健全技术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绩效指标库、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结合度,有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平台。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督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六)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为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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