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佳木斯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我市生态文明水平,按照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九部门《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总体部署,根据《黑龙江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集中整治“三废”企业、“十小”加工企业和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开展“三废”和“十小”加工企业等污染源专项治理。深入推进“三废”企业(废品收购站、废塑料再生颗粒加工、废机油产生收集处置)和“十小”加工企业(机械、塑钢、铝合金、铆焊、铁艺、喷漆、洗车、食品加工、畜禽养殖、汽车修理)出城工作,在2010年整治基础上,对市区内未按照要求搬迁出整治区域继续违法经营生产的“三废”企业和“十小”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10月1日前全部按照要求“退城入园、退城入郊”。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三废”企业和“十小”加工企业,依法吊销执照、没收生产设备、断水断电、拆除违章建筑、强制关停。产生废机油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废机油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收集、统一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查处。

(二)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在2010年对涉及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电镀、化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有色金属采选、制革等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实施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禁偷排偷放,要求相关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把好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准入关,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加强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要结合实际工作,重点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及“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政府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书滨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白耀光市监察局局长

王凯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李大庆东风区政府副区长

王艳春前进区政府副区长

丁志强向阳区政府副区长

郑昌辉郊区政府副区长

李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纪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王尔夫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庆武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岳森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柏逢宝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赵云丽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新军市水务局副书记

郭源市商务局副局长

谷铁军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于秋波佳木斯电业局副局长

郭世科市供销联社副主任

常文兴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常文兴副局长兼任。

(二)部门联动,全面整治。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管力度,推进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责任追究,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整治活动的综合组织协调,牵头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牵头推进辖区内“三废”企业整治工作,在办事处、社区设置环保专(兼)职协理员,以社区为单位实施推进。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规划园区,设定各类被清理行业生产经营区域,并落实园区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协调电业部门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停电、断电。

市司法局:负责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整顿工作的全面执法监督、协调、指导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等项服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整顿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执法,查处“三废”、“十小”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吊销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废品收购站行政许可,查处违法收购行为;负责废品收集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和车辆牌照管理,对违法违章车辆依法处置。

市工商局:负责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依法吊销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企业的营业执照,查扣无照经营者产生污染的设施、设备。

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产生废旧物品(城市垃圾)单位的监管,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废品收购企业出售废旧物品;清理废品收购站留存的违法生产工具和物品,取缔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占道经营行为,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重新核查发放垃圾(包括废品收集车)运输车辆证照,吊销取缔范围内的废品站及独立收集废品运输车辆的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汽车修理厂实施行业管理,对未取得环保审批的不予办理资质许可;加大对非机动和机动废品收集车辆的清理工作力度,吊销机动车营运证,扣押废品站违法运营的非机动和无营运证的机动车辆。

市水务局: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拆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计量表,停止供水、封堵自备井,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负责对废品收购站实施行业管理,吊销行政许可证,督促企业“退城入园”。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佳木斯电业局:负责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及拒不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在技术上配合实行停电、断电等措施,重点对违法经营废品收购站进行深层次断电,实施“撤表销户”,拆除电表箱和供电设施,不得擅自恢复供电,并对私自接电的窃电行为予以查处,防止私接电源现象的发生。

市供销联社:牵头协调落实大型废旧资源回收中心建设工作。

各县(市)要参照执行并成立相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理顺机制,长效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理顺部门审批、验收程序和机制,在审批和验收上严格把关,各部门将环保审批和验收作为前置要件,对未经过环保审批和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市区内纳入整顿行业的企业新建项目不予审批,实施长效管理,建立举报制度,杜绝污染反弹。

(四)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对未切实履行职责、整治工作中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市、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报告、实施方案及负责信息调度的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以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电话:0454-7603115)。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6月至9月)。市、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2010年排查整治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污染源普查及行业协会信息等,对“三废”和“十小”加工企业、涉及重金属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1年7月15日前,各县(市)将排查整治情况,以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督查阶段(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以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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