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综〔201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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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水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及所辖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1〕1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水源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水务局于2012年8月末前完成江北水源(八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围栏、界碑、警示牌和界标的设置工作和水源取水井电器安装工作,并建设水源取水井井室砌筑及江底备用管道等工程。提供因地质原因造成铁、锰超标的证明材料。
二、推进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建设
(一)郊区政府制定搬迁计划,并组织对江北水源(八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长胜村、光辉村、永红村等3个村屯进行搬迁,异地安置,对原有粪便坑、家庭式渗水及污水坑清除并回填。二级保护区内村屯建设防渗公厕,粪便定期清运,拆除原有粪坑、厕所、家庭式渗水及污水坑,清除回填污染土层。居民区内设置雨水、防渗垃圾收集间,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处理。统筹规划,结合棚户区改造,铺设市政排水管网,解决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养殖户建设防渗防雨牲畜圈舍和储粪池。
(二)市政府对江北水源(八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企业下达限期搬迁通知,实施关闭、搬迁,对二级保护区的排污口实施关闭。清理整顿完成后,市水务局对原有农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并进行水源涵养林带建设,加强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三)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需经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评后,再履行其审批程序,严格遵守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水源地保护要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企业。
三、市水务局尽快启动新水源勘测开发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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