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七政办发〔2015〕45号
颁布日期:2015-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十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七台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黑政办综〔2015〕2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实现“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即:完善一批符合审批、验收要求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规范一批治污设施不健全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建设项目,在全市范围打造批建一致、规划相符、手续完备、证件齐全、达标排放、环境安全的合法建设项目。至2016年6月30日,全面完成全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任务。

二、总体思路及工作原则

(一)总体思路。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对调查清理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针对不同类型,区分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分类分批进行整改。在坚持依法清理的前提下,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约束性要求,实事求是地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本次清理整顿针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违规项目、在建或建成未投产的违规项目及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形,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分批处理,防范风险。甄别违规项目不同情况,分类分批进行处理。

3.统筹兼顾,力求共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通过清理整顿,一方面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环境风险,维护法律权威;另一方面,为先进生产力解除不必要的束缚,增强实体经济活力。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动员部署。根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黑政办综〔2015〕26号)和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发动所属相关部门、乡(镇)、社区全员参与,落实好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公告,让建设项目业主能清楚了解专项行动的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2015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排查违规建设项目。各区(县)政府、经济开发区要集中力量,合理安排时间,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发动企业自查申报和有组织实地排查等方式,彻底摸清辖区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全面掌握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治污设施不配套等违规建设项目现状,了解违规建设项目的行业产业政策要求、分布区域等基本信息,建立产能产量、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等台账,列出具体清单明细。

(三)合理制定一厂一策。各区(县)政府、经济开发区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制定一厂一策的整改方案。实行违规建设项目清单制和销号制,明确每个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整改要求原则上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黑政办综〔2015〕26号)和借鉴外地经验执行。

(四)依法完善环保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等约束性要求的项目,实行分级受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市环保局关于七台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审批权限的分级划分,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受理,依法完善环保手续。

1.完善类项目。对具备条件的完善类项目,办理环保备案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提出整改或调整方案(包括异地搬迁),并出具承诺函。区(县)、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是否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出具监管意见。其中,应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的项目,由所在地区(县)、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出具初步监管意见或监管意见。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精神,对各自负责审批的项目出具备案意见。

2.规范类项目。对完成限产、停产整治任务的项目,区(县)、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通过核查和日常监管,认为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可以调整为完善类项目,出具调整意见,按相应程序予以环保备案;对列入停止建设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程序报批,环评文件经批准后恢复建设。

(五)信息公开。各级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在主要媒体或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情况、清理整顿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核查阶段(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15日)。

各区(县)、经济开发区通过组织企业主动上报、相关部门实地调查等形式,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上报现场检查表、违规项目汇总表、自查工作总结和整改实施方案。在各区(县)、经济开发区自查的同时,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针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组织开展检查核实。根据自查和检查核实情况,汇总整理出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分类清单,然后采取分组抽查等多种方式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自查不全面、不准确的,责令进行补充调查,完善违规项目清单。

(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

各区(县)、经济开发区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经严格审核把关后,逐一提出分类处理建议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全面整改阶段(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意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改标准。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督促按时完成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清理整改原则和要求,按项目逐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督导部门,督促违规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市政府成立本次专项行动协调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专项行动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每月应至少调度一次各区(县)、经济开发区核查核实及清理整顿情况,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厅书面报告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各区(县)政府、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细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力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上报领导机构、联系人及区(县)实施方案;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月调度表及清理清单;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6月30日前将整改任务进展和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二)密切协调配合。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规划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地方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规划等符合性审核,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强化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淘汰类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或证照。对达到或经限产、停产整治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严格执法检查。配合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管和检查,对积极性不高、力度不大、进展不快、不能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建设项目,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进行惩处,督促企业加快清理整顿工作。

(四)营造工作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结合新《环保法》,广泛开展宣传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进一步提高公众和企业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五)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专项行动协调组要定期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区(县)、经济开发区进行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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