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4〕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明传〔2014〕6号)精神,鉴于国家对上游门站价格上调的实际,为疏导下游价格矛盾,在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市区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医疗机构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公共采暖等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35元/立方米调整为3.72元/立方米(含税价);工业与非居民执行同价,具体价格可由双方协商,报物价部门备案。

二、港华燃气公司CNG(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为存量气,供应价格由3.10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含税价);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CNG(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为增量气,供应价格不变,仍为3.70元/立方米(含税价)。

三、市内有资质的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子站销售价格由4.50元/立方米调整为4.70元/立方米(含税价)。

四、各供气生产和经销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能耗,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供气安全。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相关政策,严禁竞相降价和乱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

五、本次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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