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园舍建设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教育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园舍建设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鄂教基〔2013〕1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园舍建设类中央、省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推进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具体途径和重要措施。各地要抓住近几年中央支持地方发展学前教育的大好机遇,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狠抓项目建设,加快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推进落实本级政府制定的学前教育三年计划;要成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指导督查项目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对本地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管;要建立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机制,明晰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将项目建设作为本地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把好事办好。

二、认真做好项目遴选申报工作

遴选立项要服从发展规划。申请中央、省级资金的学前教育园舍建设类项目,必须是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幼儿园布局规划中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拟申请纳入项目建设的农村小学(或教学点)附属幼儿园,要保证其室内外场地、人员、财务、管理与小学(或教学点)相对独立。项目建设规划的编报工作,按照资金来源和额度,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中央、省园舍类建设资金。

遴选立项要优先安排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完成一个乡镇布点建设一所中心幼儿园工作的县(市、区),可向乡镇以下延伸安排建设独立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

遴选立项要满足及时开工要求。对拟申请中央、省资金的项目,各县(市、区)要反复调研,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项目资金下达后能及时开工。存在征地、拆迁、地质条件等可能影响按时开工因素的,不得申报中央、省资金项目。

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要科学合理并符合建设标准要求。要处理好建设规模与服务半径的关系,严禁因办园规模、服务半径等原因,造成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原则上,一所农村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不要超过360人,服务半径不要超过3公里。要保证园舍规划建设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要确保幼儿园建设一所,合格一所。幼儿园、单设幼儿班的规划建设,均要使室内外活动场地、保教、食堂、卫生、安全等设施设备以及教师配备等,同步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鄂教基[2012]11号)的要求。要按“广覆盖、保基本”要求,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严禁不切实际地超标建设豪华幼儿园,严禁举债建设。

三、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要严格规范基本建设程序。要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科学选址,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最后审计验收,并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度。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要实行项目建设县级统筹管理。各项目县(市、区)要将幼儿园建设项目捆绑在一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组织工程质量监理、统一组织项目审计、统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统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要努力把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做成“交钥匙”工程。

要全力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各项目县(市、区)要提前做好规划项目的地质勘查、图纸设计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研究优惠政策和工作措施,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特事特办,特事快办;要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要因资金拨付问题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建设、规划、设计、质监、安监、消防、食品卫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帮助整改。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检查、督办,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四、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要把握好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中央、省学前教育园舍建设类项目资金,面向政府部门举办的农村公立幼儿园;具体用于项目建设规划中的土建和设备资金支出,不得用于土地购置、所在幼儿园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支出。不得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用项目资金还债。

要切实落实本级资金投入。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大本级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原则上,各项目县(市、区)配套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额度不得低于当年中央、省下拨的学前教育园舍建设类资金额度。

要严格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各项目县(市、区)要对学前教育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中央、省、本级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按项目建设规划列支范围执行,其中,用于土建部分支出的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达承建企业;规划中设备购置部分支出的资金,由县级统筹按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拨付到设备供货商。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下拨到乡镇或项目幼儿园、学校。

要认真组织项目资金使用第三方审计工作。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委托第三方逐项对所有项目资金的投入、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市(州)要对本辖区各县(市、区)项目资金的投入、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要及时开展投资绩效评估。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县(市、区)要逐个对项目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建设成本进行核算;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对项目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要通过核算、评估等,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项目社会效益。

要严肃查处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行为。对于挤占、截留、滞留、扣减、挪用、套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上进下退减少本级财政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项目建设工作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监管机制

实行项目建设公示公告制度。各县(市、区)要通过一定方式,对本年度园舍建设类项目的名称、投资情况、实施内容、进度安排及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告。项目施工期间,要在项目建设地公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和责任人等情况。各县(市、区)要设立、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实行项目建设逐层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建设的进度与质量,县(市、区)要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到人”工作机制,定期进行自查,并向省教育厅、市(州)教育局报告自查结果;市(州)教育局要定期组织区域内县际交叉督查,并向省教育厅报告督查结果;省教育厅不定期对全省项目建设工作情况组织专项督导,并对重点区域的工作、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实行重点跟踪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进行跟踪督办。

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和通报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市(州)教育局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省教育厅每月向全省通报各地月报工作、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专项督查结果,同时将通报抄送各级人民政府。各地月报工作的情况作为省教育厅检查考核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实行项目资金使用审计结果报备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已竣工项目的资金使用第三方审计结果,上报给市(州)教育局备案;各市(州)教育局汇总本地情况,连同抽查各县(市、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实行项目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省教育厅将各地项目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配套投入落实情况等纳入对市(州)教育局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中央、省项目资金的重要根据。市(州)教育局也要把本地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

六、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资料归档工作

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敦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整理相关材料和决算数据,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县(市、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竣工结算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向教育部门办理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确定专人,分项目做好建设档案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工作等。

接本《通知》后,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各级投资园舍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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