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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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提高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2013年,全州7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乡村一体化管理率达100%;到2017年,所有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力争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一体化管理更加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中心村卫生室和一般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且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优先建设中心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装备应达到《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配置。县市、乡镇政府要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从2013年起到2017年,州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以县市为单位乡村医生占农业人口的比例控制在1.15‰以内;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各县市可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现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范围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要将乡村医生的医德医风、绩效考核结果等作为乡村医生调整依据。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严格乡村医生从业许可。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严肃查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套取新农合资金、违规使用药物等行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四)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和调配。
(五)巩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村卫生室要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和供应。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六)严格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按照卫生部办公厅《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参考指标(2011年版)》和《湖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具体指标》的要求,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钩。
完善政府补助考核拨付方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并经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入乡村医生个人账户。
(七)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指导和规范,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装相关软件。
四、完善村卫生室长效补偿机制和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长效补偿机制。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乡村医生的收入包括:为村民提供一般诊疗服务按照规定取得的诊疗费收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中央、省级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补助,县市级财政为保障村医合理收入给予的定额专项补助。
一般诊疗费收入。按本村服务人口数、人年均诊疗3次的70%预算,在预算指标内考核计发。诊疗费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次5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报销4元,参合农民个人负担1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按本村服务人口数、乡村医生服务能力、职责,安排相适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原则上应达到总量的40%,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定额专项补助。为保障村医合理收入,县市政府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核定村医人数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主职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年人均5000元。
中央和省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补助,各县市不得冲抵本级财政定额补助。
(二)建立稳定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按村卫生室实有乡村医生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核定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的政策前,州财政按照上年实有乡村医生人数每人每年2400元,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给予补助。县市政府负责对村卫生室正常运行予以保障。
(三)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积极引导乡村医生按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五、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政府要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费用。
(三)建立激励机制。各县市新闻宣传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医生队伍中的先进典型,每两年举行一次“百姓信赖的好村医”评选活动,由州政府予以表彰。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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