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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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大力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推动黄石经济社会发展步入质量时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函》(国质检质函〔2014〕601号)、《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3〕433号)和《“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和城市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方案的函(试行)》(国质检质〔2012〕8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创建目标
力争到2017年,全市在湖北省率先通过“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考核并荣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城市质量整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具体目标为:
(一)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达到3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农产品、食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质量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品种、质量、效益显著改善,节能环保性能大幅提升,培育出一批质量水平高、品牌影响力大的产品。
(二)工程质量大幅提高。重大建设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较强,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建筑工程节能效率和工业化建造比重不断提高。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不断提高保障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房屋住宅性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三)服务质量满意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建成一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服务业品牌价值和效益大幅提升。在重点生产性服务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品牌影响力大、质量竞争力强的大型服务企业。在生活性服务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凝聚黄石矿冶文化特色的服务品牌;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5%以上。
(四)环境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环境质量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得到稳步提高,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成,环境安全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地表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城乡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合格天数超过310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削减率等达到省级考核要求。生态宜居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格局基本形成。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2015年4月)根据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创建工作。
(二)创建阶段(2015年5月—2016年12月)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创建工作,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确保达到考核验收要求。
(三)预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2月)开展自查总结,达到考核标准后提请省政府或湖北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开展预验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7年2月—2017年3月)市政府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经省政府或湖北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现场考核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全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创建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创建任务(见附件),配合好牵头单位,共同推进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要参照制定本地、本系统、本行业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创建任务按时完成。
(二)严格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质量强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营造良好氛围。
结合“3·15”、“质量月”等重大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城市质量精神,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形成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关心质量、人人监督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良好质量氛围。
附件:黄石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http://www.huangshi.gov.cn/zwgk/zfwj/201512/t20151218_322866.html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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