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荆政发[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4月28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荆外出,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日常政务活动职责,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协调工作,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市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应当通过重点督办、明察暗访、电子监察、问责追查、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按规定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九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及时提供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市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属一般性工作或重大决策前期工作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领导可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材料由分管副市长批印。会议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协调一致。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当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批。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压缩时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书面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五条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并及时回复报送单位。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七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荆政令由市长签发,荆政发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荆门政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荆政函、荆政电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荆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荆政办函、荆政办电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通过全市电子政务平台传输,不发或少发纸质文件。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应当按程序进行审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或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假,应当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批。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每季度通过举办讲座、中心组学习等形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加强学习。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应当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县(市、区)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得借考察、调研之名参观名胜古迹、风景区。

第六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坚持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的务实作风。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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