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5〕41号
颁布日期:2015-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荆政办发〔2013〕53号)即行废止。

2015年11月17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开会。

第三条常务会议由市长(代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和荆州军分区、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电子办主要负责人为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安排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咨询委员等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会议议题

第四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

(三)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及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市政府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事项督办落实情况;

(七)由市政府作出的重要表彰、奖励决定及行政处分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党组成员在职权范围内能够研究解决或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可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不提请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条常务会议议题实行报送备案制。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管委会拟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后认为属重大事项、有必要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则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二)确定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送单》,并督促、协助议题主办单位做好议题各项准备工作。每周五为常务会议议题收集截止日,如下班前议题各项准备工作未完成并报送至总值班室,该议题原则上延期上会。

(三)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对议题汇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汇报材料中超越常务会议研究范围的内容,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后,将议题报送单和汇报材料送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总值班室备案。

第六条总值班室负责汇总常务会议议题,收集议题汇报材料,形成议题汇编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议题相关材料未经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或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除紧急事项外,该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研究。

第七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议题主办单位应当做好事前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的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拟定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或县(市、区)协商,力求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并列出各方理由,提出主办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涉及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请示报告类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建议,送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对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分管副秘书长应当进行会前协调,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站在市政府全局的高度,积极主动与各方沟通,力求达成一致。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优选方案,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对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常务副市长协调。凡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上会研究。

第九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必须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文件,会前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十条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总值班室具体承办。

第十一条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一般周一召开、会期半天。

第十二条常务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汇报材料应做到简明扼要,真实准确,一般不超过3000字。内容较长及代拟市政府文件的文稿,应向会议提交不超过1500字的起草说明。讨论议题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复杂问题,应提供可选择的方案,必要时附专家决策咨询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常务会议议题汇报材料由各主办单位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定稿后,按照统一格式在市政府文印室印制,会前2个工作日送交总值班室分装,送至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阅。未按要求提前准备会议材料的议题,延期上会。

第四章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常务会议各组成人员讨论发言时应首先表明立场,再加以适当补充说明。会议列席人员会前已达成一致的,会上原则上不再发表意见。如有新的意见,必须观点鲜明,言简意赅。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五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不予通过或暂缓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议题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常务会议纪要由总值班室负责起草,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初稿,按程序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公文负责人把关、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签发。必要时,经秘书长同意,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送签。

第十七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政务电子办负责起草通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新闻发言人审核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章督办落实

第十八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协调、督办。

第十九条常务会议的决定,由会议确定的主办和协办单位负责办理。各主办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常务会议各项决定,除会议有明确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办理完毕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按工作分工及时督办相关单位落实常务会议决定,由相关科室将督办落实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每季度将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

第二十一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文件,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二条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格问责。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能请假,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备。参加常务会议的部门人员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方可安排分管负责人参会,同时书面向总值班室报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到达会场,不得迟到、早退。除议题主办单位汇报人可带1名工作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不得带随从。会议期间,除机要人员及会议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对标有“会后回收”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按照保密要求执行。会议期间,通信工具必须处于关闭或静音状态,一般不在会场接听电话,如有紧急通话,须离席接听。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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