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9)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区、各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项目不规范、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为此,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工作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指导与督促,确保统计工作顺利持续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的主体
(一)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包括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数据)。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统计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范围和内容
(一)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四、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二)各区、各部门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当与本区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各区、各部门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和报送联系人,并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联系人:徐旺玲;联系电话:82826308。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日
(附件详见正文)
正文:GGL2014153.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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