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经济开发区、市财政局关于《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
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开发区的财政管理关系,规范开发区财务管理,促进开发区发展壮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开发区政策和专题会议精神,借鉴兄弟市州作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在政府委托授权关系的前提下,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放权与监管并重的原则、激励与约束均衡的原则,划分财政收支责任,明确资金收入来源,核定财政收支基数,统一预算执行方式,明晰财政管理职责,规范财政收支运行。
二、事权划分
根据市与开发区事权的划分,市财政承担按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支出标准核定的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群机构人员经费;开发区主要承担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支持企业建设与发展支出、项目支出、偿债支出及收入的征管经费。
三、收支范围
以2008年为基期,基数内收入为市本级财政收入,基数内支出为市本级财政负担的预算支出。超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市财政与开发区按三、七比例分成;超支出基数的部分,主要由开发区承担。
(一)收入:
1、市本级收入基数为3335万元。其中:(1)2008年开发区所辖的长江产业园、温泉高新技术工业园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分享3175万元(其中:国税2427万元、地税748万元);(2)2008年开发区园内应缴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160万元确定为收入基数。
2、2008年后市内新迁入的企业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按照企业前三个正常纳税年度的平均数计入市本级基数。如未达到核定基数水平,则其税收属于市本级收入,开发区不参与分成;达到核定的基数水平后,开发区参与增量分成。
3、区内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作为市本级收入,不纳入基数范围。
4、区内房地产开发的关联税收(房地产交易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房地产施工企业建安营业税等)按市与开发区三、七比例分成。
5、开发区申报区内工业项目代缴税收留成部分不作为市本级收入,不纳入基数范围。
(二)支出:
1、市财政安排开发区支出基数为183万元。其中:(1)2008年人员经费141万元;(2)2008年公用经费42万元。
2、以后年度开发区编内人员经费的政策性增支,由市财政负担。
3、区内税收基数部分的征管经费由市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按市与开发区三、七比例分担。
4、其他各项支出均由开发区全额负担。
四、预算执行
(一)开发区各项财税收入(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直接缴市级金库)按现行办法和程序缴入市级金库和专户。国税、地税、财政、人行等部门对开发区缴库(缴入专户)的财政收入单独记帐。
(二)开发区分成收入按实际进度预拨,年终结算。
(三)市财政局按月拨付开发区支出基数部分,并按原渠道对开发区在编人员实行工资统发。
(四)市财政局对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宗地核算,根据用地性质分别办理结算,按进度拨付到开发区资金专户,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偿还债务。其中:工业用地出让金收入提取“廉租房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办理;商住综合用地出让金收入提取“廉租房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偿债准备金、土地业务费”后办理。
(五)开发区应建立偿债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区内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计提的偿债准备金、房地产开发的关联税收分成部分等作为偿债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开发区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开发区偿还债务,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五、财务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财经局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开发区财经局具体负责拟定和执行开发区与企业的分配政策;落实财税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部门财务管理、财务预决算;拟定和实施开发区投融资计划和管理办法,办理投融资业务,归集不同来源的还款资金,建立稳定还款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培训企业财务人员,指导企业财务工作;管理各级拨款和本级财政收支;管理本级财政专户;承办开发区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督促开发区组织财税收入,提供必要的业务工作指导,监督执行财政政策、经济制度、法规,规范收支管理行为。
开发区利用政府信用融资,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三年。此前有关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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